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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民學校教師獎勵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外僑民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僑
    校教師)長期從事僑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校教師任教年資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四十年,且任教學校
    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一)認同中華民國並支持中華民國政府僑務政策。
(二)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經本會備查之學校,或雖非備查學校但與
      本會及當地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保
      持密切聯繫。
(三)使用本會、其他中華民國國內出版之教材或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教學
      政策之教材。但僑教環境特殊,且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獎勵之僑校教師,以教授華語、台語、客語及粵語等課程為原則
    ,教授其他科目者,其教學語言以華語、台語、客語及粵語為限。


三、獎勵依下列方式分別辦理:
(一)任教屆滿十年者,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元。
(二)任教屆滿二十年者,頒發銀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及獎金
      美金一百五十元。
(三)任教屆滿三十年者,頒發金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及獎金
      美金二百元。
(四)任教屆滿四十年者,頒發匾額一方及獎金美金三百元。


四、僑校教師之任教年資,應計算至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十二月止,其基準
    如下:
(一)自到職月起算,任教期間如有中斷,其中斷期間應予扣除。
(二)曾在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學校任教者,其年資得合
      併計算。
(三)非擔任教學工作之年資不予採計。


五、申請教師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附貼二年內二吋正面半身近照一張
    ,並檢具任教年資證明(書明任教起訖年、月),經任教學校核可推
    薦,於每年二月底前送請當地駐外館處初審並簽註意見後,於四月三
    十日前轉本會核辦。


六、僑校教師獎勵之複審,由本會組織審查委員會審定之。


七、經本會審定之受獎僑校教師,於當年教師節前後由駐外館處擇適當時
    機於公開場合頒發獎項,以資表揚。


八、僑校教師獎勵之獎狀、僑教榮譽章、證書、匾額、獎品及申請表式樣
    ,由本會另定之。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