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歡迎海外僑胞每年回國參加雙十
國慶活動,配合推動國內觀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慶典旅遊補助之僑胞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年之九月一日(含)以後入境。
(二)於本會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完成報到手續,領得十月慶典
「僑胞證」,並須出席十月九日「四海同心聯歡大會」或十月十日
「國慶大會」。「僑胞證」含正、副聯二部分,其中副聯係供參加
及申請慶典旅遊補助使用,遺失不補發。
三、補助事項:
(一)補助對象:回國參加十月慶典活動之僑胞。
(二)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持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慶典旅遊之僑胞,每人
至多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三)補助款轉發單位:依本要點規定承作僑胞旅遊之旅行社。
四、慶典旅遊補助相關事項:
(一)本要點所稱之慶典旅遊活動:指於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
辦理之國內三天二夜以上之旅遊活動。
(二)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推薦「國慶主題旅
遊推薦行程」之承作旅行社。
2.領有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之綜合旅行社或甲種旅行社。
(三)慶典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依下列規定規劃安排:
1.旅遊期間:依本要點第四點(一)之規定辦理。
2.旅遊地點:臺灣本島以及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之人文天然景
觀行程。
(四)承作人數上限:每家旅行社承作僑胞旅遊人數以八百人為上限,超
出部分本會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形,得報請本會專案簽核辦理。
(五)承作旅行社應出席慶典活動協調會議: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應
於活動前參與本會舉辦之慶典協調會議,瞭解慶典活動相關規定,
並據此配合辦理,協助活動順利進行,以維護慶典活動之莊嚴性。
(六)旅行社請款期間:十月十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
(七)旅行社請款注意事項:
1.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備妥各表件):
(1)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金額,不含僑
胞自付額。)
(2)「請款明細總表」(如附表一,不同之旅遊路線,須分別填報
)須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蓋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3)「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如附表二),須將「僑胞證」副聯
正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中、英文皆可)及註明參加「四
海同心聯歡大會」或「國慶大會」】依序黏貼於相對應之欄位
,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相對應,不得有誤
。
(4)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旅行
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5)活動日程表(以A4直式呈現)
(6)僑胞旅遊景點團體照一張。
2.旅行社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表」內所載
序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連同交通部觀光
局合格執照影本,於請款期間送達本會慶典處參訪組(僑商處)
,俾依行政程序撥款。
3.以上請款表件不全時,本會得請承作旅行社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八)僑胞報名參加旅遊活動於繳費後出發前決定更換旅行社,須由轉團
旅行社填報「轉團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表三)敘明轉團事由,
並經僑胞本人、轉團旅行社及接辦旅行社三方共同簽章同意;接辦
旅行社須於事後向本會請款時併附「轉團同意書」。至於僑胞須否
酌付轉團手續費,依各旅行社規定辦理。
(九)旅行社申請補助款,如有冒名頂替旅遊活動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者
,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十)僑胞參加旅遊活動請與旅行社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旅遊期間如
發生糾紛,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如承攬旅行社屬該會會員)提出申訴,相關網址為:
http://www.cpc.ey.gov.tw;http://www.travel.org.tw。
(十一)為確保僑胞旅遊品質及權益,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所推薦「國慶主題旅遊推薦行程」之承作旅行社須於
九月十日前將相關旅遊路線詳細行程表彙送本會備查。
五、本要點全文及相關表件將於本會網站及全球僑商服務網發布,實施期
間如有相關疑問,請逕上本會網站查閱或電洽本會十月慶典處,參訪
組:(02)2327-2722、2327-2719、2327-2723、2327-2703、2327-2725
、2327-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