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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自聘教師經費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解決
    師資短缺問題,鼓勵僑校依需求自聘教師,由本會酌予經費補助,以
    推展僑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依當地國法令籌款自辦,並採用本國
    語文教學之學校或語文班,且以偏遠及資源匱乏地區為原則。


三、僑校申請補助,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支持配合本會僑教政策,並與本會經常保持聯繫者。
(二)有適當校舍,且屬非營利組織者。
(三)使用國內或本會教材,並以正體字教學者。
(四)所聘教師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為國內移居當地之僑胞,富教學經
      驗或相關專長者。
(五)所聘教師以教授華語文課程為主,或以華語文教授其他相關科目者
      。
(六)所聘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在十五小時以上。但兼行政工作者,其授課
      時數得予酌減。
(七)對於由國內或他國赴任教師之簽證、接待、安全、膳宿、保險等相
      關事項,能做妥適處理者。


四、僑校申請經費補助應填具「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自聘教師經費申
    請表」(附件一)及「僑民學校現況資料表」(附件二),並檢附聘
    任教師履歷資料等,報經駐外館處、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核轉本會辦理
    。
    如有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每所僑校每年申請補助自聘教師以一人為原則,但有特殊考量需增加
    補助名額者,由本會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本會補助之自聘教師,應由僑校自行招聘及徵選。


六、本會補助項目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生活補助款:
      1.每一教師每月補助美金二百元至一千元,由本會依僑校現況、當
        地物價指數、聘任教師之條件及職務等因素,酌定補助經費。
      2.生活補助款應由僑校填具領據(附件三),備文報經駐外館處、
        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本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轉送本會核可後,按
        季撥付。
      3.僑校於補助期滿後應詳列實際支付受補助教師之金額明細,倘獲
        其他機關補助,應併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補助金額(附
        件四)併送本會核銷;如補助期間有跨年度情形者,應依年度分
        別提送。
(二)機票款:每年提供由國內或他國赴任教師往返僑校(直接路線)來
      回經濟艙機票一張。但當地自聘者,不予補助。請領時,應檢齊領
      據、購票證明(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直接路線經濟艙票根(
      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存根。
(三)運費:由國內或他國赴任教師所需之教材教具運費,得由教師於赴
      任時,向本會檢據覈實報支,申請美金三百元額度內之補助。
(四)平安保險費:
      1.教師由國內赴任者,本會補助購買初聘第一年教學期間新台幣四
        百萬元保額之平安保險,續聘或非初次聘任者,由僑校自行處理
        。
      2.在當地自聘或他國赴任者,由僑校自行處理。
    僑校未依規定將補助款項核發聘任教師,或有不當延遲或移作他用之
    情事,本會將追回補助金額並停止該校一切補助。


七、僑校所需教師聘書(契約)由校方核發,副本送交本會。


八、本會補助僑校自聘教師應於赴任後六個月內,針對當地及鄰近地區之
    華語文教學現況、未來發展趨勢及一般僑教概況等,撰擬僑教概況報
    告;並於補助期間屆滿前就當年度之華語文授課內容、課程進度及學
    生學習成果等實際教學狀況提出教學績效報告,由僑校核轉本會備查
    。


九、如僑校擬續聘同一教師,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教師評核報告,於補
    助期間屆滿前三個月,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本項經費涉及跨年度預算部分,如因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無法達成
    補助目的時,本會得停止此項補助。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