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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鼓勵國內大學院校選送學生赴海外僑校從事華語文教學實習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大學院校華語文相關系所學
    生赴東南亞及東北亞地區僑校從事華語文教學實習及研究,以充實僑
    校師資並協助推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僑校,係指僑居國外國民依當地國法令籌款自辦並依規定
    向本會立案或備查之學校。

三、申請單位及所選送學生之資格與實習期程要件:
(一)申請單位: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以下簡
      稱學校)。
(二)所選送學生: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設有戶籍之本國學生;或依教育部「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升學之僑生。
      2.須為華語文相關系所之大學部三年級以上在學學生(在學年級之
        認定可推算至赴海外僑校實習之月份)。
      3.未曾獲本會或其他單位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實習期程:在僑校實習期程至少須達三個月,最長以一年為限;實
      習期間累計之課堂教學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四、補助項目:
(一)生活補助款:每位選送學生每月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由本會依當地物價指數、雙方學校提供之實習津貼、實習內容、
      期程及時數等核定之;未足月部分,以日計算(日額計算方式:每
      月補助金額 ÷當月實際天數 ×當月至實習結束之日數)。
(二)機票款:由國內直接往返實習地點之經濟艙機票費用百分之八十。

五、申請補助之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備文併相關申請文件一式
    六份向本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至二所以上僑校實習,應依僑校別分
    案提出,逾期申請或資料不完備者,不予受理。選送學生至同一所僑
    校實習,以三名為原則。
    前項申請文件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實習計畫書:內容須包括實習僑校簡介、實習期程、實習內容、實
      習僑校提供之實習津貼、經費預算表(如附件二)、預期效益及評
      估指標等。
(三)實習僑校聘函:內容須載明聘期、實習津貼(含薪資、住宿、醫療
      保險或其他津貼等)、每週教學實習時數及其他工作項目等。
(四)學校遴選選送學生之方式及遴選基準。
(五)選送學生簡歷及自傳(1200字以內)。

六、各學校所提前點申請文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於當年三
    月三十一日前函覆各校,審查項目包括:
(一)預期效益評估:包括對實習僑校需求之瞭解程度、預定教學計畫之
      完整性與適切性、所選送學生對實習僑校華語教學能力之助益度、
      選送計畫之綜效等。(40%)
(二)雙方學校提供選送學生之實習津貼、協助及輔導等措施。(20%)
(三)選送學生之適任性:包括學經歷、社團經驗、對實習地區華文教育
      之瞭解及對實習計畫之規劃與期許。(15%)
(四)實習地區僑教之特性:包括當地僑教資源、解決當地師資短缺之助
      益性等。(15%)
(五)校內選送規定之合理性:包括校內徵選程序及方式、甄選作業是否
      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10%)
    本會每年補助之選送學生人數,以一百名為原則,惟實際人數,依本
    會年度預算核定之。

七、獲補助之學校應督導所選送學生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出席本會所辦理之行前講習。
(二)於赴海外僑校實習前在本會全球華文網(www.huayuworld.org)「
      教師部落格」之「海外實習教師」專區開設部落格,於實習期間記
      錄實習過程並於每週三前上傳上一週實習週記,供本會確認計畫執
      行進度;並於實習結束後繳交每週實習週記上傳部落格之紀錄。
(三)繳交實習心得報告(內容應包含:授課內容、課程進度、實習僑校
      學生學習成果等實際教學狀況及未來教學建議事項等,字數不得少
      於一萬字)。

八、獲補助之學校應於選送學生實習結束後,依實習僑校別分案於當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備文提送下列資料向本會申請核撥經費及辦理結
    案事宜,逾期視同放棄:
(一)學校領據。
(二)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一)。
(三)選送學生之機票購票證明影本。
(四)學生印領清冊或領據影本。
(五)每週實習週記上傳部落格紀錄、由前往實習僑校出具之實習期程及
      教學時數證明。
(六)成果報告及所選送學生實習心得報告(均含電子檔,成果報告由獲
      補助之學校針對方案整體執行成效撰寫)。
    獲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學校,其全案原始單據應自政府
    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本會於必要時得派員查核之,
    獲補助之學校不得拒絕。

九、獲補助之學校,如未報經本會同意即擅自變更計畫或全部選送學生均
    未達實習期程者,本會將取消其補助;如報經本會同意變更計畫或部
    分學生未達實習期程或未符合應履行之義務者,本會得審酌個案情況
    核減補助款。

十、本會得派當地駐外人員訪視選送學生教學實習情形,如發現有素行不
    良或嚴重影響教學者,或經實習僑校反映有上述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本會得取消補助款。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