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所屬公務員申請赴
大陸地區,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
部管理機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以下簡稱公務
員)赴大陸地區應先向本會申請同意,其中以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出
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及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者,並應先簽
奉核准。
本會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於啟程七日前據實填具「公務員赴大陸地
區申請表」及詳閱「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格式如附表一)
,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七日前申請之限制。前項因公務事由赴
大陸地區者,並應檢附原簽奉核定之原簽影本。
前項申請,應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
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
匿情事。
本會對公務員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其
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三、本會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
適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傳出或擬停
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
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公務員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陸
時機不適當者。
(七)公務員赴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
四、本會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各單位應隨時檢討所屬人員是
否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範圍;若有應增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者,由人事室列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其所屬單位及人事室應告知當
事人,並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五、辦理本會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所屬單位、人事、政風及
相關單位意見綜合考量審核後,陳請委員長核定。
六、本會公務員於停留大陸地區期間,如遭遇急難事故,除得依附表一之
「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第十點及第十一點尋求協助外,如有
需要,亦可透過所屬單位聯繫政風室或人事室,依所遭遇問題態樣,
分別聯繫協調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七、本會公務員赴大陸地區返臺後,應於七日內填具「赴大陸地區人員返
臺意見反映表」(格式如附表二),送會政風室、人事室及相關單位
備查。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儘速向本會反應
。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公務員於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
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本會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人事主
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八、本會人事室應每月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
留期間及異常情形(格式如附表三),並應將相關統計數據,每月登
錄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置之「公務人員赴大陸網路申報」系統
。
九、本作業規定依公務員赴大陸交流情狀、衍生問題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