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海外僑教,精進僑生技職能力,
鼓勵學校透過「務實致用,學用合一」之模式,培育專業華裔技術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僑生技職專班,指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生專班及產學攜手
合作僑生專班。
(一)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生專班: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議通過,且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建
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所定辦理建教合作條件,可提供
足夠本建教專班僑生住宿之宿舍,並設專人負責輔導之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
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
(二)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經教育部審查通過,由高級中等學校與公
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依「教
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及「技職校院辦理產
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成立之僑生專班。
三、辦理原則:
(一)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生專班:
1.申請參加本專班招生學校,須俟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始
得訂定招生簡章,參加該學年度招生作業。
2.申請就讀本專班之學生資格,為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相關規定,並具僑居地華校初中畢業或相當於華校初中之外文學校
畢業或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且學業成績在及格標準以上
,年滿十六足歲以上之華裔學生。
3.申請就讀之華裔學生應在僑居地向我政府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之保
薦單位提出申請,不得越區申請。海外招生宣導由承辦學校自行負
責辦理。
4.本會於審查駐外館處所送各項表件後,轉送申請學校審查入學資格
。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學校應將錄取名單函
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核定分發,再由本會轉駐外館處轉致
各錄取學生。
5.承辦學校應辦理海外招生宣導、新僑生接機、僑生在學及在廠輔導
、語言溝通輔導等事項,並須善盡僑生學習輔導與生活照顧之責,
輔導時間應含例假日。
6.承辦學校應積極與技專校院合作,使建教專班畢業僑生可接續升讀
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
(二)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承辦學校辦理本專班,除經費補助、核撥
及核銷依本要點規定外,餘悉依「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
實施計畫要點」及「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四、經費補助、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補助指學費、海外招生宣導經費、開辦經費及財團法人海外信
用保證基金辦理本僑生專班就學貸款之保證手續費及貸款利息等補
助。開辦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學生輔導費、教師鐘點費、出席費、
水電費、教材費、交通費、電話費、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
及雜支費等。
(二)補助作業原則:
1.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
甲.開班報到人數:須達二十五人以上。倘未滿二十五人,承辦學
校仍願意開班者,本會不提供經費補助,得由承辦學校依本會
補助條件給予就學僑生補助,並應於就學前告知錄取僑生。
乙.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第一年依定額數補助
,續二年則視在學僑生人數,依下列標準酌予增減:
(甲)每班人數未達開班年度核定人數八成者,本會依補助當
年度核定金額款項之百分之八十補助。
(乙)每班人數達開班年度核定人數八成者,本會依補助當年
度核定金額補助。
(丙)每班人數達開班年度核定人數九成者,本會依補助當年
度核定金額另增加百分之五補助。
(2)海外招生宣導經費:經本會審核通過海外招生宣導計畫者,覈
實支付,上限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3)開辦經費:經教育部核定通過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計畫且開
班者,始得申請。由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於該專班第二
學年上學期採定額補助。
(4)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本僑生專班就學貸款之保證手
續費及貸款利息補助。
2.技專校院:承辦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校之開辦經費,於開班之
第一學年上學期,由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但學
費、海外招生宣導經費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就學貸款之保
證手續費及貸款利息,本會不予補助。
(三)申請方式:
1.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
甲.學生:
(甲)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建教僑生專班學費補助
申請表」(附件一),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驗畢退還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乙)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
補辦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乙.學校:
(甲)每學期依本要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乙)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丙)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建教僑生專班學費
補助人數統計表」(附件二)及領據,報本會審查僑生
身分後核撥經費。
(2)海外招生宣導經費:承辦學校應於辦理海外招生宣導前一個
月,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僑生技職
專班海外招生宣導經費申請表」(附件三)及海外招生宣導
計畫(含收支概算)送本會申請。
(3)開辦經費:承辦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之學校應於該專班第
二學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辦理僑生技職專班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四)、教
育部核准開班公文、註冊僑生名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
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2.技專校院:承辦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之學校應於該專班開班之第
一學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技專校院辦理
僑生技職專班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五)、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
、註冊僑生名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
會申請開辦經費補助。
(四)經費核撥及核銷:
1.除學費補助外,所有承辦學校申請案件,應於辦理期程屆滿後二個
月內,檢附「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件
六)、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核銷。
但辦理期程結束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達二個月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2.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本專案就學貸款之保證手續費及貸
款利息補助,應依據該基金相關規定辦理。
3.各項申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
4.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五、成效考核:本會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承辦學校期中及期末成
果之書面審查或至現場實地訪視,成效優良者,酌增相關經費補助予
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