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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壹、依據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文書流程管理手冊」。


貳、目的
    為加強文書流程管理,強化公文處理時效,掌握公文辦理時限,提升
    公文品質,以增進行政效率。


參、權責劃分
一、委員長(或其授權人員)職責:
(一)審核展期超過或累計超過三十日以上案件、專案管制案件及特殊性
      案件。
(二)對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案件,責成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結案。
(三)提示文書流程改進方法。
(四)公文時效優劣獎懲案件及文書流程稽核成果獎懲案件之核定。
二、單位主管職責:
(一)充分掌握單位成員公文承辦作業時效及查催資料,對權責內核准展
      期案件及已逾期仍未辦理展期者,應即督促承辦人妥適處理;督促
      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公文,以落實職務代理制度。
(二)對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不符公文性質者,得核准調整速別,或
      指定授權人員核准調整之。
(三)對涉及二個以上單位的作業,宜與相關單位商訂原則後再行處理,
      避免因會稿而延誤時效。
(四)配合專責管制單位召開文書流程管理工作研討會議,共同檢討改進
      單位文書流程。
(五)各單位撰擬之文稿,應確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由適當層級人
      員核(代)判,以提升行政效率。
(六)對有關公文時效的優劣案件建議獎懲。
三、文書單位(第四處文書科)職責:
(一)召集會商資訊單位、專責管制單位共同建置機關文書流程管理電腦
      化作業環境,建立「以案管制」、「以文管制」作法及協助推動文
      書流程簡化工作。
(二)檢查各單位公文登錄及管制情形,並提供各單位主管及專責管制單
      位稽催資料。
(三)管制掌握本會各單位每一文件的處理流程與使用時間。
(四)配合專責管制單位辦理調卷分析需要,提供必要的資料。
(五)訂定公文展期核准職責。
四、專責管制單位(秘書室研考科)職責:
(一)建立文書流程管理制度
      1.依據本會特性,研訂文書流程管理原則、標準、方法及獎懲等相
        關規定。
      2.訂定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二)文書流程管理作業
      1.策劃推動文書流程管理科學化、自動化,協同文書單位建置本會
        文書流程管理電腦化作業環境,協調解決文書流程管理共同性問
        題。
      2.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及其他特殊性案件之申請、審核流程、處理期
        限及相關表格,供稽催管制之用。
      3.綜合統計分析管制成果並對內公布,另視需要提報會務會報及建
        議獎懲,或舉行文書流程管理工作研討會議,與文書及業務等相
        關單位共同檢討改進。
      4.對經委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展期案件及超過處理時限三十
        日以上未結案件應予個案(件)分析處理。
      5.定期提送稽催報表,檢討稽催成果,提報委員長核閱。
      6.依據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小組,定期辦理
        公文檢核;依據檢核結果,確實檢討改進,並辦理獎懲。
      7.彙整每月公文時效統計資料,提會務會報報告並依限提送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五、收發人員職責:
(一)總收文人員及單位收發人員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手冊」辦
      理收件作業,並詳實登錄公文流程。
(二)單位收發人員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者或受會逾時者,應每
      週列印逾期案件資料提供單位主管參處。
(三)配合專責管制單位辦理調卷分析需要,提供必要的資料。
(四)本會駐外人員應逐日接收本會海外電子公文。
六、承辦人職責:
(一)經辦文件須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並應依規定期限辦結;
      必須展期時,應報請權責主管核准;累積展期超過三十日以上,除
      應報請核准外,並應會知專責管制單位列入管制。
(二)基於自我主動管理原則,各層級人員均應積極掌握公文處理品質與
      時效;對所經辦公文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歸檔之日止,應注意處理
      流程各階段之查催。
(三)管制會稿、會辦時效,急要公文須會辦者應親會面洽,同一文件請
      三個以上單位會核時,宜視案件性質複製同時送會;會辦之文件,
      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
(四)請假或出差時,應確實覓妥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公文,以免積壓逾
      時。


肆、公文處理時限
一、一般公文(自收文之次日起算):
(一)最速件:一日(扣除假日)。
(二)速件:三日(扣除假日)。
(三)普通件:六日(扣除假日)。
(四)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包含假日
        )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本會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該文得以普
        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二、專案管制案件:
(一)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
      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包含假日),惟
      一次得申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應於專案管制案件核准
      之處理時限內辦結。
(三)承辦人申請專案管制案件,應填具「專案公文列管申請單」(附件
      一)及「專案管制案件申請作業流程」(附件二),並於每月一日
      前填具「專案管制案件執行情形管制表」(附件三)至結案為止;
      專責管制單位應每月提報「專案管制案件執行情形彙整表」(附件
      四)。
三、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分為施政質詢和專案質詢案件;施政質詢案件均為非代擬代判院稿案
    件,專案質詢案件區分為代擬代判院稿案件及非代擬代判院稿案件。
(一)代擬代判院稿案件:本會應於文到起十日(扣除假日)內將院函稿
      及答復電子檔送行政院用印後發文。
(二)非代擬代判院稿案件:本會應於文到起七日(扣除假日)內將擬答
      電子檔以電子交換方式送行政院秘書室彙辦。
四、人民申請案件:
    依各類案件公告之期限(除應於當日辦出者外,一律自收件之次日起
    算,並包含假日)辦理。
五、人民陳情案件:
    應隨到隨辦,每案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十日(以收文之次日起算,自首
    長室交下者,以交辦次日起算,且均扣除假日)辦結。但行政院院長
    信箱及委員長民意信箱之案件應於六日內辦結。
六、訴願案件:
(一)本會受理之訴願案件應於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包含假日)
      內辦結,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二個月。
(二)訴願答辯案件應於收受訴願書後,立即移送並通報訴願管轄機關,
      並自收文之次日起二十日(包含假日)內檢卷答辯。
七、創簽、創稿案件之處理時限:
     以不超過十日(扣除假日)為原則。
八、會稿案件之處理時限:
(一)最速件:隨到隨會,以不超過半日為原則。
(二)速件、普通件:以不超過一日(扣除假日)為原則。
九、公文處理分為「收分文」、「承辦」、「會(核)稿」、「層轉核判
    」及「繕發」等五個過程。收分文不得逾半日,會稿不得逾一日,層
    轉核判不得逾二日,繕發文不得逾二日,每一過程之主辦人應掌握自
    己可使用之時間,並預算每一過程之作業時間,以確實掌握時效及進
    度。
十、文書處理過程中,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以阿
    拉伯數字註明日期時分,以明責任。
十一、重大或具時效性且牽涉其他機關之案件,應簽請核定開會研商,避
      免行文徵詢意見公文往返,延宕公文處理時效。


伍、公文時效計算標準: 
一、發文使用日數:
(一)一般公文:自收文之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扣除假日計算。
(二)限期公文:自收文之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扣除假日計算。
(三)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自行政院電子交答發文之日起算至院函稿及答
      復電子檔或擬答電子檔傳送行政院之日止,扣除假日計算。
(四)創稿案件:自交辦、首次簽辦或辦稿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扣除
      假日計算。
(五)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訴願案件應於第四
      點規定之期限辦結,原則上不另計算發文使用日數。
二、發文平均使用日數:
    全會發文使用日數之和,除以全會發文總件數所得之商,即為「發文
    平均使用日數」。
三、存查使用日數及存查平均使用日數:
    與發文使用日數及發文平均使用日數之計算標準相同。


陸、公文管制方式:
一、以文管制:
(一)指以「文」為管制統計單元的管理作業方式,係以收文(創稿)編
      號之個件進行管制,重點為各「文」是否於限期內處理完畢,不問
      案情之內容,並於辦結即銷號歸檔。
(二)一般公文採以文管制。
二、以案管制:
(一)指以「案」為管制統計單元的管理作業方式,以案管制之公文,其
      首件公文收文號於全案辦結時始能銷號,處理中有發文需要者,另
      以他號方式處理(發文件按一般公文創號或原案附號處理,收文件
      則以原案附號或另編一般公文收文號處理),並於全案辦結時一併
      歸檔。
(二)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及其他經
      指定案件採以案管制。
(三)專案預定目標已達成、人民申請案件已准駁、人民陳情案件已處理
      並答復,及訴願案件已決定或檢卷答辯等,得為解除管制要件。


柒、公文登錄
一、公文處理應全程(包括收分文、承辦、會(核)稿、層轉核判及繕發
    等過程)詳實依公文管制類別區分,正確登錄於電腦化文書流程管理
    作業環境,以精確掌握公文作業過程,另為達確實簽收,仍輔以電腦
    列印及登記桌簽收作業,並將電腦化公文處理流程紀錄資料,作為公
    文檢查、稽催、銷號、製表及統計分析之基礎。
二、每日下班前二小時收到之公文,應於當日編號登錄分送承辦單位,惟
    急要公文應隨到隨送。當日收文應蓋當日收文日期編號戳及條碼。
三、公文改分作業應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承辦單位,單位間有分文爭議案
    件,由主任秘書協調判定。


捌、公文稽催
一、實施方式及範圍:承辦人自我檢查、單位收發人員協助查催、單位主
    管督導催辦以及專責管制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催及公文檢核;主
    任秘書、副委員長或委員長並得視狀況需要,指定適當人員實施檢核
    ,公布成效,以確實掌握公文時效。
二、公文處理不得以下列方式規避稽催:
(一)公文未交收發登錄流程。
(二)利用存查銷號再以創稿發文。
(三)利用行文會稿銷號。
(四)應行簽辦而予存查。
(五)經改分辦之公文以單位收轉之日登錄為收文之日。
三、單位收發人員應協助查催:每週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者提示
    辦理展期,並列印逾期案件資料送各案件主管科長(或承辦人)查填
    延辦理由後陳送單位主管督導催辦。
四、專責管制單位應加強稽催:
(一)每月對已逾公文處理時限未辦結者,彙整通知單位主管注意催辦,
      如經查催仍未辦結者,則簽報主任秘書核催,視需要提會務會報檢
      討;經檢討後仍未辦結者,提陳副委員長或委員長追究責任,並請
      人事室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二)每月統計各單位公文處理時效,計算平均使用天數,除分送各單位
      參研改進外,並提報會務會報。
(三)協調解決有關稽催作業共同性問題及檢討稽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
      ;必要時會同有關人員實施抽查,並對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案
      件,作個案分析與管制處理,防止積案發生。


玖、展期申請
一、案件經詳細檢討,預計不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應在處理時
    限屆滿以前,填具「公文處理展期申請表」報請權責主管核准展期,
    並會知專責管制單位;歷次展期日期累計超過三十日以上者,應報請
    委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本會駐外人員因網路或電腦相關設備故障,致無法順利接收電子公文
    時,應以電子郵件或電傳通知資訊單位,並知會文書單位、專責管制
    單位辦理展期收文,於網路或電腦相關設備修復時,應立即補行收文
    手續。
三、辦理展期之公文以逾期案件列計。


拾、公文檢核
一、專責管制單位應建立公文檢核制度,研訂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除
    平時稽催外,每半年會同文書等單位組成小組辦理公文檢核,必要時
    並得不定期辦理之。
二、專責管制單位應依據公文檢核結果,提報檢討改進意見,並依據獎懲
    標準填報獎懲建議。


拾壹、獎懲標準
  一、獎勵:
  (一)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者
        。
  (二)辦理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而於文書流程管理
        制度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三)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四)對於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提出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
        者。
  二、懲處:
  (一)因登錄不確實、統計不確實或未實施各種分析,致文書流程管理
        原則不能落實者。
  (二)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三)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四)違反分層負責規定者。
  (五)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六)核判公文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後未交下者。
  (七)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八)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存查再以創號發文經糾正再犯者。
  (九)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文書人員登記者。
  (十)對於公文分文有異議,未依規定填寫「公文改分單」,致延宕公
        文處理時效者。
  (十一)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登錄或未經權責主管核准擅改
          紀錄者。
  (十二)專案管制申請未依規定辦理而延誤時效情形重大者。
  (十三)人民申請案件因缺漏要件無法辦理時,未即一次詳加註明通知
          補正者。
  (十四)違反本要點其他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三、獎懲時機:於檢核以後應即參照獎懲標準,適時核予獎懲,以發揮
      獎懲功能。
  四、獎懲與責任必須配合:按其所負責任,核予獎懲,有連帶責任者,
      應併予核議獎懲。


拾貳、本要點未訂事項,依「文書流程管理手冊」及「文書處理手冊」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