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內外熱心僑務及愛國人士,除
合於本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凡海內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本會頒贈海華榮譽章:
(一)致力僑社愛國活動,維護華僑權益,並有具體事實。
(二)熱心華僑文教工作,並有具體事實。
(三)發展華僑經濟事業,並有具體事實。
(四)推動參與僑居地公共事務或國民外交,並有具體事實。
三、海華榮譽章依下列規定簽報,奉本會委員長核定後頒贈之:
(一)本會主管單位依據事實簽報者。
(二)駐外使領館或駐外單位依據事實推荐者。
(三)無使領館或駐外單位地區,依海外華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
有案之當地華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依據事實推荐
者。
四、海華榮譽章頒贈時,附發證明書,其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