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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川裝費支給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定之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行政院支
    給要點)第二十四點規定訂定。


二、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外人員)川裝費之支給,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悉依行政院支給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三、駐外人員之赴任、調任、奉調返國,其本人及眷屬,由本會發給最直
    接航線經濟艙級機票。


四、駐外人員及其眷屬之赴任、調任、奉調返國之雜費,核實報銷,最高
    不得超過機票款百分之八十。


五、駐外人員裝費之發給,以初次外派之女性同仁或男性同仁之配偶隨同
    赴任(或一年內啟程)者為限。
    前項裝費以在新台幣貳萬元額度內添購禮服,憑據核銷。


六、駐外人員自用物品搬遷費憑陸運、海運及空運付款收據核實列報,金
    額上限如下:
  (一)內外互調:
     1.歐、美、非地區互調:美金四千五百元。
     2.亞、澳地區互調:美金三千元。
  (二)外館互調:
     1.亞、澳間或同洲互調:美金三千元。
     2.前目以外情形:美金四千五百元。


七、駐外人員請領眷屬相關川裝費,如無六個月以上依親事實者,應將所
    領經費繳還。但其依親事實因特殊事由致未滿六個月,經專案簽准者
    ,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生效前,已赴任、調任、奉
    調返國之駐外人員,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九、本要點得應本會業務需要適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