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歡迎海外僑胞每年回國參加雙十
國慶活動,配合推動國內觀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慶典旅遊補助之僑胞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年之八月一日(含)以後入境。
(二)於本會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完成報到手續,領得十月慶典
「僑胞證」,並須出席「國慶聯歡大會」或「國慶大會」。「僑胞
證」含正、副聯二部分,其中副聯係供參加及申請慶典旅遊補助使
用,遺失不補發。
三、補助事項:
(一)補助對象:持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本會甄選合格之旅行社所提供之
三天二夜以上國內旅遊活動始得申請旅遊補助。
(二)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每人至多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三)補助款轉發單位:依本要點規定承作僑胞旅遊之旅行社。
四、慶典旅遊補助相關事項:
(一)本要點所稱之慶典旅遊活動:指於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期間辦
理之國內三天二夜之旅遊活動。
(二)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須經本會公開甄選合格之廠商。
(三)慶典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依下列規定規劃安排:
1.旅遊期間: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2.旅遊地點:區分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及「
離島」等五大地區。
3.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安排,並結合各縣市政府旅遊亮點及臺灣在
地深度體驗活動納入遊程,讓僑胞瞭解臺灣各城市之發展及地方特
色。
(四)承作旅行社應出席慶典活動協調會議: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應
於活動前參與本會舉辦之慶典協調會議,瞭解並遵守慶典活動相關
規定。
(五)旅行社請款期間:十月十一日起至十一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旅行社請款注意事項:
1.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備妥各表件):
(1)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金額,不含僑胞
自付額。)
(2)「請款明細總表」(如附表一),並依式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
蓋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3)「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如附表二),須將「僑胞證」副聯正
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需與僑胞證正聯文字相符)及註明參
加「國慶聯歡大會」或「國慶大會」】依序黏貼於相對應之欄位
,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相對應,不得有誤。
(4)「旅遊行程查核表」(如附表三),須依旅遊路線製表,依式填
妥各欄相關資料並以每日一景點(商家)之紀念戳章或商家店章
及旅遊行程全程團體照共三張,以為查核憑證。
(5)活動日程表(以A4直式呈現)。
2.旅行社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表」內所載序
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連同相關文件,於請款
期間送達本會慶典處參訪組(僑商處),俾依行政程序撥款。
3.以上請款表件不全時,經本會通知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不予撥款。
(七)僑胞報名參加旅遊活動於繳費後出發前決定更換旅行社,須由轉團
旅行社填報「轉團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表四)敘明轉團事由,
並經僑胞本人、轉團旅行社及接辦旅行社三方共同簽章同意;接辦
旅行社須於事後向本會請款時併附「轉團同意書」。至於僑胞須否
酌付轉團手續費,依各旅行社規定辦理。
(八)旅行社申請補助款,如有冒名頂替旅遊活動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者
,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九)僑胞參加旅遊活動請與旅行社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旅遊期間如
發生糾紛,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提出申訴,相關網址為:
http://www.cpc.ey.gov.tw;http://www.travel.org.tw。
(十)為確保僑胞旅遊品質及權益,承作旅行社須於本會通知後五個日曆
天內將相關旅遊路線詳細行程表、行程特色說明及可合法使用之景
點照片送本會備查。
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全文及相關表件將於本會網站及全球僑商服務網發布,實施期
間如有相關疑問,請逕上本會網站查閱或電洽本會十月慶典處,參訪
組:(02)2327-2703、2327-2720、2327-2721、2327-2722、2327-2723
、2327-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