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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臺灣青年海外搭橋計畫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臺灣青年對海外僑務工作之認識
        ,並拓展國際視野,透過赴海外見習、寄宿家庭,以及與僑胞互動交
        流等活動,建立臺灣青年與海外僑界互動之橋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十八至三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大專院校在學青年。
(二)申請人須經檢定具全民英檢中級(或其他英語檢定同等級能力)以
            上語文能力。
(三)申請人於申請年限之前曾有育嬰事實者,每胎得延長年限二年,兩
            胎四年,以此類推。
(四)具義務役現役軍人身分之報名者,須檢附退伍證明。

 

三、 補助名額:
   每年補助以一百二十名為原則,並視年度預算額度逐年公告。

 

四、 補助期間:
         每年七月至八月間執行,為期七日(不含往返飛行時間),須完成駐
         外單位所安排見習行程並住宿僑胞寄宿家庭。

 

五、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補助應備文件
   1.申請表(如附表一):請詳實依格式填寫相關資料(含照片)。
   2.計畫書(如附表二):由申請人提具計畫書,類別不限,惟內容應
           具體可行(與國際關係或國際事務有關者尤佳),並對個人生涯發
           展、拓展國際視野以及提升臺灣國際形象具有積極正向效益。
   3.個人同意書(如附表三)。
   4.依民法規定未具行為能力者,須併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書(如
            附件四)。
         5.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影本。
(二)申請文件請郵寄或親送至本會僑民處(地址: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
            州路五號十五樓);採郵寄者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提出申請日。
(三)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文件不齊經通知補正者,應於接獲
            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一次補正,屆期未完成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程序:
        由本會完成資格審查後,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及複審。
(一)初審: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之可行性與需要性進行
            書面審查,並擇優參加複審面試。 
(二)複審:經本會初審通過並通知參加複審者,應出席接受本會評審委
           員會之面試。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通過複審者應依評審建議修正
           計畫,經本會同意後始獲選補助。

 

七、申請及審查期程:
(一)彙集海外活動時間、公布簡章: 每年一月。
(二)報名資料彙整、書面審核及面試: 每年二月至四月。
(三)面試及通知結果: 每年五至六月。

 

八、補助項目:
(一)國內往返參訓城市國際線經濟艙來回機票費、保險及簽證費,前往
            美國西岸城市及澳洲地區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前往美
            國東岸及其他城市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申請者倘係中低收入家庭,補助國內往返參訓城市國際線經濟艙來
            回機票費、保險及簽證費,赴美國西岸城市及澳洲地區者,每人補
            助新臺幣三萬元,赴美國東岸及其他城市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三萬
            五千元。本會得參酌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酌予補助寄宿家庭接待國內青年費用,每接待一位青年每日補助美
           金二十元。

 

九、撥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三十日內,檢具機票代收轉付收據及保險單據
            及簽證申請收據正本請款,本會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
(二)受補助人員應於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成果報告書(
            格式如附表五)、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來回機票機證存根,經本
            會核可後,撥付補助經費餘額。
(三)申請撥款及核銷時,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備齊,但有特殊原
            因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受補助之寄宿家庭須檢附收支清單,以利本會撥款。

 

十、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人員所提申請計畫,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於同年度重覆獲其
            他政府機關之補助經費,如經查實有違反上開情形者,取消其補助
            資格,且三年內不得申請。
(二)受補助人員無法按原計畫參與時,應至遲於出發前十五日內以書面
            告知本會,倘未告知,三年內不得申請。
(三)受補助人員如有特殊原因,須提前終止計畫,應經本會同意,本會
            將依比例核減原定之補助款項。
(四)受補助人員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聲譽、違背國家政策之言行,亦
            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內容不符之行為。
(五)受補助人員應於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交成果報告書紙
            本及光碟片各一份予本會。
(六)受補助人員應配合出席本會舉辦之行前訓練活動、記者會、研習成
            果發表會及擔任本會志工。
(七)受補助人員應就補助案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
            會為業務推動之任何利用。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