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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 5月26日僑證服字第0983017366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如附件),自公告日
    起生效。
二、所定處理期間不含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三、人民申請案件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
    理終結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但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二個月。
四、人民申請案件如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
    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