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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參加招生學校作業須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海外華裔青年返台接受技術訓練之機
會,培養其獲得實用之知識與生產技能,以利僑居地事業之發展,爰創辦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海青班);並為落實海青班創辦目的,課
程多元化及建立參加學校公平審查制度,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本會
協辦單位:教育部
承辦單位:依本作業須知申請承辦招生並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國內各大學校
                    院


叁、申請承辦資格
一、設有與申請開設招生類科相關系所,其承辦開班之主要系所經教育部
        最近一期系所評鑑通過或二等以上,且具完善設備及專業師資之國內
        大學校院。
二、申請學校必須提供足夠海青班學生住宿之宿舍,並設專人負責輔導管
        理。


肆、申請方式及訓練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開設之類科須與學校既有之專業系所相關。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學校須依附件一格式填具當期申請表及計畫書各一式十份,於
            規定期間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曾經承辦海青班之學校,另須檢附最近一期辦理實績(如:一年期
            中或結業成果報告書)一式十份。
四、訓練期間為申請次年之三月一日至隔年十二月底(為期二年、四學期
        )。
五、為配合僑情需要,本會得於前述期間外另再開班;訓練期間及相關申
        請承辦規定,由本會另行週知各大學校院。


伍、資格審查與評核
一、審查委員會
        為審查開設類科申請等事項,應由本會遴派(聘)業務相關同仁、社
        會公正人士以及專家學者等七至十人,組成海青班審查委員會辦理申
        請學校資格審查及評核事項。
二、審查會議召開方式
        審查委員會之召開,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


陸、申請就讀海青班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高二肄業以上,年齡四十歲以下之海外華裔男女青年。但育有子女之
        女性申請人,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每一胎得延長申請年限二年,不
        受四十歲之限制,惟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五歲。
二、已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或持中華民國護照且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或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
三、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
四、能講華語並具有中文筆記能力。


柒、招生暨分發作業
一、報名方式
        由本會統一規劃宣導,並由我國駐外各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
        交部授權機構或本會指定之僑團等保薦單位接受保薦報名。
二、開班條件
        每班報名人數達二十人以上者開班。
三、分發作業
(一)分發作業由本會主辦,並與相關單位配合進行各項查核工作。
(二)本會得於當期承辦學校中遴選一所學校,協助本會辦理分發行政作
            業。
(三)本會將錄取名冊送請教育部核准後轉致各學校,並將教育部核發之
            入學通知書轉發各錄取學生。


捌、學費補助及核銷方式
一、學費補助
        由本會視年度預算核定每人補助金額,第一年依就學報到人數,第二
        年依在學學生人數核算。
二、其他費用
        海青班學生在學期間,除參加僑生醫療保險費與清寒學生全民健康保
        險費,由本會酌予補助外,其他雜費、膳費、住宿費、實習材料費及
        往返機票旅費等,均由海青班學生自行負擔。
三、費用調整
        承辦學校所提報之各項費用,如有異動,應先報由本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執行。
四、撥款、核銷方式
(一)本補助案之撥款、核銷等作業,均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所有補助案件,承辦學校除領據外,應檢送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
            、全案收支明細表及活動成果報告送會辦理核銷。
(三)全額補助案件核銷時,承辦學校應另編具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會計報
            告送本會審核。
五、承辦學校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本會對承辦學校之補助款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其申請海青班一年至五年之招生。


玖、開班後之辦理方式
一、辦理地點
        各承辦學校校區內。
二、辦理方式
(一)承辦學校須以專班方式教學,不得隨班附讀或併班上課,且不得中
            途停辦。
(二)每班設主任一名(可由相關系所主任或專任教師兼任之),助教一
            名(可聘專任助教或由相關系所助教兼任之),及輔導員若干名。
三、課程安排
        海青班所有訓練課程,均依照職業別作分類,以適應各行業之實際需
        要為主,俾讓學生畢業時,確能學得各該行業之技能為原則。工農科
        實習佔百分之七十、課堂授課佔百分之三十,商科課堂授課則與實習
        並重。
四、在學輔導與照護
(一)承辦學校須善盡學習輔導與生活照護之責。
(二)本會配合輔導與照護事項。
         1.提供海青班學行優良學生獎助學金。
         2.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校內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
         3.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參加僑生醫療保險費與清寒學生全民健康保險
            費。
         4.酌予補助各校海青班舉辦各式有意義之活動及聯誼。
         5.酌予補助海青班在學醫療急難救助照護安排與補助。
         6.酌予補助各校或分區舉辦畢業典禮、成果展覽活動及歡送會活動。
五、期滿結業
(一)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者,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海外青年技術訓
            練班中英文修讀期滿證明。
(二)修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
            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書。


拾、承辦學校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參加海青班招生學校,需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當
        期海青班招生作業。
二、承辦學校對於本會之政策指示及審查委員會所提之各項建議應切實執
        行,違反者,本會得視其情節,扣減其學費補助款或停止其申請海青
        班一年至五年之招生。
三、承辦學校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海青班,違反者,本會得依前述規定
        辦理。但屬中途停辦者,追繳當期已撥之所有補助款。


拾壹、第三十四、三十五期海青班依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修正前之規定辦
            理。


拾貳、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