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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採擷海外僑校教材審查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海外僑校多元、優質之華
    語文教材,特訂定本審查要點,以針對國內外具有編輯、通路能力及
    教學經驗整合團隊之教育團體、學校、單位或個人所開發之華語文教
    材進行審查,作為本會購贈海外僑校教材之參考。


二、基本原則:購贈海外僑校之教材應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文教學政策,其
    先決條件如下:
(一)以我國傳統漢字(正體字)編印為主,但必要時得加註簡化字。
(二)課文拼音除使用注音符號者外,涉及採用羅馬拼音者,以採用漢語
      拼音為原則,惟得併附其他常用拼音之對照表。


三、審查程序:
(一)初審:分二階段審查,第一階段由本會就教材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華
      語文教學政策之基本原則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進入第二階段審查
      。第二階段審查由本會聘請華語文領域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審查委
      員,依第四點第一款審查基準針對審查項目(如附件)以書面或召
      開教材審查委員會議之方式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二)複審:由本會委員長指定之副委員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業務相關主
      管、承辦人員等召開複審會議。


四、審查基準:
(一)初審:
      1.能展現台灣多元文化特色與傳統中華文化精髓及融合當地文化。
      2.符合各國華語教學之課程標準。
      3.符合海外僑教之需要。
(二)複審:符合本會對外華語文教材供應策略。


五、審查文件:由本會洽開發教材之教育團隊、學校、單位或個人提供教
    材、教學指引或教師手冊及學生習作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六、審查結果:經審查符合審查基準之教材,本會將視僑校實際需求另依
    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