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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志願服務法之施行及擴大國人參
    與海外僑教服務,增進海內外同胞交流互動及薪傳中華文化,特訂定
    本要點。


二、僑教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僑教志工)之運用單位為本會。


三、本要點所稱僑教志工,係指經本會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以獲
    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
    等,志願協助本會辦理指定工作者。


四、僑教志工之服務範疇如下:
(一)鼓勵國內熱心人士參與海外僑教活動,擴大中華文化之影響。
(二)推行海外華語文教學,普及華語文之使用。
(三)推展海外藝文、民俗及體育等教學活動,傳承固有文化。
(四)輔助華裔青年文教活動,加強對中華文化認同。
(五)推廣華語文數位教學,提供數位學習資源。
(六)接待海外僑教團體,增進海內外同胞互動交流。
(七)協助整理教材圖書,推廣華語文閱讀風氣。


五、僑教志工須年滿二十歲或為大專在校學生,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奉獻及服務熱忱,並能遵守本要點規定者。
(二)具有文教工作專長,或有教授華語文課程經驗者。
(三)對推廣海外中華文化有興趣,並志願奉獻心力者。


六、本會應辦理志工教育訓練(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以提昇志願服
    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


七、僑教志工完成教育訓練後,本會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八、本會應定期考核僑教志工服務績效,對服務欠佳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應停止其服務。


九、本會辦理僑教志願服務業務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會應為僑教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津貼、交通
    、誤餐及特殊保險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