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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鼓勵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來台升學之緬甸僑生畢業後返回
    緬甸地區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任教,以協助解決當地師資短缺
    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升學之緬甸僑生,並於民國九十七
      年(含)後畢業於中華民國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任教之僑校須符合以下條件:
      1.配合本會僑教政策,並與本會經常保持聯繫。
      2.使用國內或本會教材,並以正體字教學。
      3.有適當校舍,且屬非營利組織。
(三)以教授華語文課程為主,或以華語文教授其他科目。
(四)每週授課時數在十五小時以上。但兼任行政工作者,其授課時數得
      予酌減。


三、申請者應檢具僑務委員會補助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申請表(附
    件一)、中華民國公私立大專院校畢業證書影本、僑校聘書影本及履
    歷資料等,送駐泰國代表處核轉本會辦理。如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
    出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每次申請之補助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續申請者,應重新檢具僑務委
    員會補助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申請表及僑校聘書影本,送駐泰
    國代表處核轉本會辦理。


四、補助額度及請領方式:
(一)教學補助費每月為美金五十元,依受補助教師實際任教月數計算;
      補助期間內如因終(中)止任教等原因致有未足月之情形,該月任
      教日數未超過十五日者,教學補助費以半個月計算,逾十五日者以
      一個月計算。
(二)受補助教師應檢具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教學補助費請領表(
      附件二)及僑務委員會補助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經費支用情
      形表(附件三),送駐泰國代表處核轉本會辦理,以任教後每半年
      核撥為原則。
    補助期間有跨年度情形者,前項第二款請領表件應依各年度分別填具
    ,並於各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會,逾期視同放棄。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每月之期間計算,如非以月之始日起算者,以次月
    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無相當日者,以次月之末
    日為期間之末日。
    受補助教師歷次申請所獲補助之總月數,以四十八個月為上限。但經
    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教師接受本會補助,如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
    補助款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年至五年類似補助。


五、本項補助經費涉及跨年度預算部分,如因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無法
    達成補助目的時,本會得終止補助。


六、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