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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華榮譽章頒贈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內外熱心僑務及愛國人士,除
    合於本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凡海內外人士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頒贈海華榮譽章(以下簡
    稱本榮譽章):
(一)致力愛國工作、僑社團結、僑社福利、僑民權益,並有具體貢獻。
(二)對僑民教育推展有具體貢獻。
(三)對擴展僑商經濟事業、參與國家經濟建設有具體貢獻。
(四)對維護國人權益、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推動公眾外交、國際人道援
      助、協助參與國際組織、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等事務有具體貢獻。
(五)曾任本會第十二職等處室主管職務二年以上,並對僑務有具體貢獻
      之退休人員。
(六)其他對於增進國家、僑務工作利益及提升國家、僑胞形象有具體貢
      獻,足資表揚者。
    請頒本榮譽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本榮譽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本會查有合於第二點規定者,得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駐外館處查有合於第二點規定者,得檢具事實表及證明文件,函轉
      本會核辦。
(三)無駐外館處地區,依海外華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
      地華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第二點規定者
      ,得檢具事實表及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本榮譽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贈之。
    審查小組共六人,由業務督導副委員長擔任召集人,各處處長為審查
    委員。


四、本榮譽章頒贈時,附發證書,其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