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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聘僱人員工作考核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聘僱人員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行之。


二、本要點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三、工作考核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聘僱人員除平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約聘僱契約內所訂事項,應隨
    時解聘僱者外,應以工作考核成績作為續、解聘僱之依據。


四、本會應組織考核委員會辦理全體聘僱人員當年度年終考核案件之評核
    。
    考核委員會得就前項評核案件,視受評人平時考核成績及其他相關情
    形,予以增減年終考核成績總分及評定適當考核等次。
    考核委員會由副委員長、主任秘書、各聘僱人員之所屬單位主管及人
    事室主任組成,並由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一人為主席。
    聘僱人員如有獎懲案件,得提送本會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準用本會公務
    人員獎懲標準表有關規定核議。


五、各聘僱人員所屬主管對聘僱人員工作考核,應依工作考核表所訂之工
    作品質、數量、效率、態度、責任感、專業知能、判斷與適應力、品
    德操守、勤惰、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等十項考核之。
    前項工作考核表分為平時考核表(如附件一)及年終考核表(如附件
    二)二種。平時考核成績分A、B、C、D、E五等;年終考核成績以一
    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六、平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並由單位主管考核後於次月之第
      十五日前,將平時考核表密送人事室彙陳委員長核閱。
(二)各單位主管於辦理平時考核時,對於聘僱人員平時考核表各分項考
      核列有 A、 E等者,應詳註具體事蹟;各分項有 D、 E等者應另予
      面談並作成紀錄。


七、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
    職期間之年終考核;聘僱期間不滿一年者,不予考核。
    年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辦理,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並將年終考核
      表送經單位主管初核後,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考核紀錄,彙送考核
      委員會評核。
(二)考核委員會評核結果,由人事室簽陳委員長核定。
      第一項聘僱期間不滿一年不予考核者,仍應由單位主管簽具是否續聘
      僱之理由,免經考核委員會討論,另由人事室彙陳委員長核定。


八、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得續聘僱,及比照當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乙等:得續聘僱,及比照當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丙等:不予續約,且不發給當年年終工作獎金。
  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以上之人員比率,參照每年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
    人員之比率。
    除第一項年終考核考列丙等或因聘僱業務結束無法續聘僱外,得續聘
    僱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按實際所需
    時間聘僱之。
    年終考核結果,應自該評核年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聘(僱)用人員因年終考核評列丙等,不予續約者,不得於次一年再
    由本會改僱(聘)為僱(聘)用人員。


九、辦理聘僱人員工作考核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
    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考核案,應行迴避
    。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