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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受理僑民團體、愛國僑胞及社會人士
    捐贈獎助學金,以作育優秀之在學僑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學金之核發,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個別獎助
    學金申請須知辦理。


三、凡海外僑胞或國內人士欲以其個人名義或依遺囑之遺產以專款方式捐
    贈僑生獎助學金以為紀念,或僑社團體企業機構籌撥專款作為僑生獎
    助學金者,均可依本要點之規定向本會表示捐贈。


四、獎助學金以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在學僑生為獎助對象:
(一)就讀國內大專以上校院。
(二)品學兼優。
(三)該學年度未獲得本會其他獎助學金。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留級、重讀
    、延畢及研究所一年級在學僑生均不得請領。
    捐贈人得增訂獎助對象之資格條件,但該學年度如無符合增訂資格條
    件之僑生時,本會得依前項規定核發給其他僑生。


五、獎助學金捐贈及動用方式如下:
(一)一次捐贈基金,每年以其孳息所得為獎助學金。
(二)一次捐贈基金,每年以其本金或本金併同孳息所得為獎助學金。
(三)一次捐贈基金,以其本金為獎助學金,於單次發放完畢。
(四)按年捐贈獎助學金並指定獎助名額。


六、獎助學金之名稱,由捐贈人自行定名,捐贈人未定名者,由本會代為
    決定。

七、捐贈之獎助學金款項,應於銀行開立基金專戶存放,並於本會列帳備
    查。


八、獎助學基金發放後,若有不足核發一名之餘額者,經捐贈人同意,由
    本會就該餘額統籌設置綜合性獎助學基金逕為核發。
    按年捐贈獎助學金並指定獎助名額者,每年頒發獎助學金,其間之孳
    息併入綜合性獎助學基金。


九、本會受理捐贈獎助學金,對捐贈人依僑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要點
    獎勵之。


十、本會受理捐贈獎助學金,應設置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
    委員會)管理之。


十一、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獎助學金來源之籌集事項。
  (二)關於獎助學基金運用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獎助學金之保管存放及其孳息運用事項。
  (四)關於申請獎助學金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獎助學金捐贈提請獎勵事項。
  (六)其他有關獎助學金之管理事項。


十二、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兼任之,
      委員十人至十五人,由本會就社會熱心人士及僑務有關人員分別聘
      任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十三、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會計一人,幹事二人或三人辦理獎助
      學金事務,均由本會指定有關人員兼任之。


十四、管理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處理第十一點各款事項。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十五、獎助學金之發給,每學年度辦理一次,其名額及金額,由管理委員
      會審查核定之。


十六、捐贈人得請求本會,依第五點規定變更捐款之動用方式、告知收支
      帳目或獲獎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