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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華榮譽章頒贈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內外熱心僑務及愛國人士,除
    合於本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凡海內外人士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頒贈海華榮譽章(以下簡稱
    本榮譽章):
(一)協助推動僑務工作、公眾外交、國際交流、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或其
      他增進國家利益或提升國家形象等事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曾任本會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滿二年之退休人員,對僑務工作
      之推動有具體事實者。
      請頒本榮譽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本榮譽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本會查有合於第二點規定者,得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駐外館處查有合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得檢具事實表及證
      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無駐外館處地區,依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
      地僑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第二點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者,得檢具事實表及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本榮譽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贈之。
      前項審查,由本會成立審查小組共七人,由業務督導副委員長擔任召
      集人,主任秘書及各處處長為審查委員。

四、本榮譽章頒贈時,附發證書,其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二、三。
    前項證書得以中外文併列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