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計畫宗旨: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青年赴
東南亞僑校進行志願服務,以支援僑校業務,協助推廣華語文教育,
並拓展我國青年之國際視野,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及人員資格:
(一)補助對象:國內大專院校、民間團體,並由其組成十八歲至三十歲
青年志工團隊(年齡計算以出團時為準)。
(二)志工團隊人員資格:每隊出國參與服務人數原則須為二人以上,且
團隊中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至少應占半數以上。
三、服務項目:
以僑校之華文教育服務、圖書館服務、資訊服務為主,以及其他由僑
校提出之需求項目。
四、服務對象:
支持配合本會僑教政策、與本會經常保持聯繫、使用國內或本會教材
,並以正體字教學為主之東南亞地區僑校。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經費補助項目為執行服務方案必要費用(如往返機票、保險費、期
前訓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等),但活
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行政管理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補助額度以具我國國籍青年志工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額度至多為新
臺幣一萬元,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萬元。本補助款係屬
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
。
(三)志工團隊成員如有弱勢家庭(指持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青
年者,於團隊原核定補助額度外,依其人數每名增加補助新臺幣五
千元,每團隊以二名為限。申請時,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志工團隊成員如有新住民第二代青年,且團隊至其父母任一方原屬
國服務者,於團隊原核定補助額度外,依其人數每名增加補助新臺
幣五千元,每團隊以二名為限。申請時,須檢附相關證明(如父或
母之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證明原屬國籍之文件)影本。
(五)同時具弱勢家庭青年及新住民第二代青年身分者,就前二款增加輔
助款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二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
理。
(二)申請方式:備文併相關申請文件一式六份向本會提出申請,並至本
會網站填寫報名資訊。
前項申請文件包括: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1至附件3。
(二)服務計畫書,內容須包括:
1.服務目的。
2.前往服務國家及僑校現況說明及需求分析。
3.實施方式:含青年志工招募、培訓及專長說明、服務時間、服務項
目、後續服務、服務內容之紀錄與後續宣傳規劃。
4.預期效益說明:針對僑校華文教育服務、僑校圖書館服務、僑校資
訊服務及其他由僑校提出之需求項目的助益度。
5.服務安全性說明:辦理相關保險、當地緊急救援機構聯繫方式(如
醫療、警察機構、駐外單位等)、緊急通報機制(僑校聯絡人所屬
學校或團體聯絡人)。
6.經費預算表。
7.團隊名冊(青年志工人數以名冊為準)。
(三)民間團體須另附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採書面方式統一審查,必要時辦
理口頭簡報。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並於本會相關網站公告。
(二)審查項目:
1.整體服務計畫之周延性:含招募、培訓、服務內容、後續服務、經
費預算等。(40%)
2.對服務僑校之預期效益。(30%)
3.服務內容之紀錄與後續宣傳規劃(如何留下有意義、感人之服務紀
錄並分享給更多人之規劃)。 (30%)
八、配合事項:
(一)行前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本會網站)。
受補助單位須派團隊成員參加本會舉辦之行前培課程或行前講習;
未全程參與者,取消活動補助。
(二)活動內容設計應注意安全性,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辦理旅遊平安保險
(含意外傷害醫療附約),每名成員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並於接獲本會同意補助公文一個月內(最遲於出團前一週),提
供團隊成員投保保單或證明。
(三)受補助單位應確保團隊成員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
務,並指定專人擔任督導。倘團隊成員進行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受補助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如志工團隊於海外發生緊急事件,請依以下程序依序通報:
1.由團隊帶隊老師或領隊同學與所屬大專校院或民間團體聯繫,如有
必要,請一併通知駐外館處。
2.由所屬大專校院或民間團體與本會承辦人聯繫。
(五)受補助單位應告知團隊成員應有之權利及義務。
(六)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提送下列資料向本
會申請核撥經費及辦理結案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1.本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件4)。
2.獲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機票補助另須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
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正本。
3.補助款支用情形表(如附件5)。
4.成果報告表及團員服務心得報告(均含電子檔)(如附件6、7)。
5.服務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8)。
6.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七)受補助單位於實際執行計畫時,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
用項目者,應於核銷前函送本會辦理變更並獲書面同意後,始得辦
理後續核銷事宜。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當年度計畫結餘款。
(八)受補助單位應輔導團隊成員拍攝服務成果短片、辦理服務成果分享
會,並配合本計畫後續活動推展及參與本會相關成果分享會。
九、注意事項:
(一)各式活動文宣或相關手冊等文件,應將本會列為指導單位。活動計
畫未經核定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得依
本計畫提出補助申請案件。
(二)本會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服務計畫,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由本會循預算程序編列。
(四)本計畫如有未竟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