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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民教育保薦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遴聘海外僑民教育保薦委員(以下簡稱
    保薦委員),以協助推展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以下簡稱保薦單位),指依「僑務
    委員會遴選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要點」規定所指定之僑居地友我僑
    校、僑團或校友會等組織。 

三、本會得就保薦單位之負責人,並具備下列要件者,遴聘為保薦委員: 
(一)負責辦理保薦工作,有具體事蹟。 
(二)協助推展海外僑生回國就學輔導及保薦工作,且熱心僑民教育。 

四、保薦委員除由本會遴聘外,並得由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本
    會駐外人員遴薦人選,送本會審議後報請委員長聘任。
    前項遴薦人選期間,自本會完成指定每學年保薦單位之日起至次年四
    月三十日止。

五、保薦委員為無給職,自六月一日起聘,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六、保薦委員聘書,得於當地或每年保薦單位參加本會組團返臺時,由委
    員長或其授權人員或駐外人員頒發。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保薦委員: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四)辦理保薦工作有違反規定、虛偽不實或明顯不當,有具體事實。 
    前項各款情形,於遴聘後知悉或發生,本會得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