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清寒僑生在校工讀機會,以扶助
其在臺生活,特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工讀金之補助對象,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之在學僑生,並以清寒僑生為優先。
清寒僑生得參酌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之: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二)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
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三)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工讀金;已補助者應停發或繳回:
(一)享有助學金並同時獲得其他獎助金。
(二)上學期工讀績效經學校考評不合格。
(三)上學期記大過一次以上。
(四)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刑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五)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僑生補助工讀金之其他限制,得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四、各校僑生工讀名額及補助金額,由本會每年視預算額度及各校僑生人
數統籌分配,並由學校負責審查僑生工讀之申請,工讀金補助以每人
每小時不逾新臺幣一百二十五元為原則。
僑生對前項審查結果不服時,得以書面經由學校向本會提出異議。
學校對於前項異議得為適當之處理。其維持原審查結果者,應於收受
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附具處理意見,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本會
處理。
五、工讀金每年分二期或四期(三個月一期)由本會撥付各校備用,各校
應覈實辦理。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六、各校辦理工讀金經費結報時,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報收支結算
表(格式如附表),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如結案時尚
有結餘款者,應辦理繳回。
七、各校辦理僑生工讀安排工作,不宜影響僑生課業,並得自訂實施規定
送本會備查。
八、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香港
澳門學生,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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