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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一百零九學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一百零九學年度僑生新生入境後
    ,於規定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住宿防疫旅館費用之負擔,以達照護僑
    生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一百零九學年度各級學校(含建教僑生專班)一年級僑生新
    生,依規定需居家檢疫或隔離,且入住合法防疫旅館日期須符合居家
    檢疫或隔離日期,期間未違反檢疫或隔離相關規定者。

三、補助項目:補助對象入住合法防疫旅館之費用。

四、經費申請、核撥及核銷:
(一)採定額補助,每位居家檢疫或隔離者新臺幣五千元,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方式
    1.學生於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結束次日起十日內,填妥「僑生新生防
      疫旅宿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檢附住宿旅館發票或收據、居
      家檢疫或居家隔離通知書(驗畢退還),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驗
      畢退還),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學校
   (1)於一百零九學年度上學期依本要點規定,受理新生申請防疫旅宿
        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申請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
        補助人數印領清冊」(附件二)及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含住宿
        旅館發票或收據),報本會辦理核銷及核撥經費。
(三)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2.學生於附件一所填各項資料、有關證件及入住合法防疫旅館,應由
      學校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償責任。
    3.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防疫旅館住宿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
      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4.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五、一百零九學年度各級學校入學之香港或澳門新生,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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