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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臺灣優質華語文教育,協導僑民
    學校及僑民團體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成為推展正體華語文之據
    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指曾向本會立案或已依「僑
    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向本會備查之僑校;所稱僑民團體(以下簡稱
    僑團),指已依「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向本會登記之僑
    團。

三、僑校及僑團申請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配合本會僑教政策,協助推展正體華語文及臺灣多元文化,且與
      本會經常保持聯繫。
(二)組織健全,具完善教學場地、設備及師資。
(三)具備招收主流人士及開辦華語文課程之能力。

四、僑校及僑團依前點申請,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檢具臺灣華語文學習
    中心設置申請表(如附件一)、新設置及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或續設置及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經駐外館處核轉本會辦理
    審查下年度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審定作業。

五、僑校及僑團經核准設置及續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應與本會簽訂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合作協議書」(如附件四),
    並依核定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續設置)及營運計畫,辦理臺
    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及運作事宜。
    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倘有違反本會僑教政策或重大違失,經通知限期
    改正後仍未能依限改正者,本會得終止前項合作協議。

六、僑校及僑團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需配合辦理事項:
(一)開辦華語文課程,招收十八歲以上(含)人士,並以正體字教學為
      主。
(二)所聘師資無持有中國大陸、港澳地區護照者。
(三)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招生推廣活動。
(四)使用及推廣本會提供之華語文教材。
(五)協導學生參加我國華語文能力測驗。
(六)建立學生資料,以供本會查核;並提供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營運成
      果及學生學習概況之統計資料予本會。
(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負責人及在職行政人員參加本會辦理來臺參訪
      活動,並鼓勵教師參加本會辦理師資培訓及認證課程。
(八)協導學生參加本會華語文競賽、青年來臺活動及海外文教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所辦文化活動。
(九)成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英語臉書粉絲專頁(或Twitter、Instagram)
      發布招生及活動訊息。
(十)聯絡結業學生組成線上校友會,提供來臺就學之鼓勵措施及獎學金
      等資訊。

七、本會視年度經費預算,提供僑校及僑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下列
    輔助措施:
(一)供應教材。
(二)補助經費。
(三)提供在職教師師資培訓。
(四)提供負責人及在職行政人員經營管理培訓。
(五)核發協導學生參加我國華語文能力測驗之獎勵金。
(六)透過本會「全球華文網」及本會官網協助推廣行銷。
(七)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評鑑績優者核發績效獎勵金。

八、本會視年度經費預算,提供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本會華語文
    相關競賽、青年活動機會,以及補助通過我國華語文能力測驗之報名
    費等輔助措施,以鼓勵學生至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習華語文,增進
    與我國連結。

九、僑校及僑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後及其學生依據第七點及前點規
    定向本會申請,均應報請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本會得請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聯繫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並將其運作
    情形及對僑教意見反映等相關資料轉報本會,俾作為核定申請輔助之
    參據。

十、本會供應僑校及僑團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依「僑務委員會臺
    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辦理,並以供應學生每
    人每學期一冊華語文教材為原則。

十一、本會補助僑校及僑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費,依「僑務委員
      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辦理,並以下列
      項目為經費補助範圍:
(一)開辦費:以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初次設置之第一年為限。
(二)營運費:以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後之第二年及第三年為限。
(三)教師鐘點費。
(四)其他必要設置及營運費用。

十二、本會核發僑校及僑團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協導學生參加我國華語
      文能力測驗獎勵金,以及補助其學生通過我國華語文能力測驗報名
      費,依「僑務委員會輔助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
      測驗須知」辦理。

十三、僑校及僑團應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前提交上半年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
      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五),供本會作為輔助之參據;於每年
      十一月十五日前提交當年度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執行成果報告(格
      式如附件五),供本會辦理績效評鑑,績效評鑑結果將作為次年度
      續核准設置之參據。
      本會辦理前項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核發績效獎勵金,依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獎勵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