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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校團辦理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益海外華裔青年來臺學習華語文及
    臺灣多元文化管道,鼓勵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
    組團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輔導單位:政府駐外館處、本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

三、主辦單位: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與本會或駐
    外館處經常保持聯繫,且組織健全,近五年配合推動本會僑教政策計
    畫績優者優先。

四、申請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對象:由海外僑校(團)、中文班或中文學校聯合會自行組團
      前來臺灣,與臺灣各級學校、教育部核准立案的大學附設華語文教
      學中心、政府立案民間文教團體合辦或參加華語文、臺灣文化之研
      習、參訪或遊學交流活動。
(二)申請期間: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三)申請方式:由主辦單位於活動前檢送組團申請表(如附表一)暨計
      畫書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輔導單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
(四)辦理方式:
    1.行程規劃:由主辦單位自行安排,並應規劃至本會進行一小時的交
      流活動,且在臺期間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為研習華語文或文化課
      程(如扯鈴、書法、紙藝、具文化教育研習功能之參訪活動等)。
    2.活動期間:在臺期間需達十天以上。
    3.團員人數及年齡:以十五人至三十人(含領隊)為原則。團員年齡
      須三十歲以下,領隊年齡不限。
    4.團員身分:
   (1)領隊應為華裔,團員以華裔為原則,不包括中國大陸人民、香港
        居民、澳門居民或持有中國大陸所發護照者。
   (2)另團員得開放不超過全團百分之二十之名額供友我之非華裔青年
        參加;但主辦單位最近三年內曾與僑居地主流學校(學區)合作
        辦理華語文課程、華語文推廣或競賽活動,並與該主流學校(學
        區)共同申請組團來臺研習,得檢附相關文件,經輔導單位初審
        評估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再視其績效酌予放寛非華裔團員占全團
        人數比例,惟不得超過全團人數百分之三十五。
    5.活動地點:全臺各地辦理。

五、輔助原則:
(一)組團費:依本會核定補助員額(團員以最近三年內未獲補助參加相
      關組團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計畫者為限),按實際來臺
      參與研習活動人數覈實補助主辦單位,其中領隊及所有團員每位以
      美金三百三十元(或歐元二百八十元/日幣三萬六千元/澳幣四百五
      十元)核計補助額度。領隊以補助一人為限。
(二)領隊機票款:補助部分機票款,並以一人為限。
(三)每年預計辦理五百人次,每年每一僑校(團)、中文班或中文學校
      聯合會以補助一團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美金一萬元(或歐元八千八
      百元/日幣一百一十一萬九千元/澳幣一萬三千八百元)。
(四)本會可應主辦單位請求,協洽國內大專院校等機構共同辦理。
(五)本會補助之組團費,主辦單位除必要之行政支出(如招生簡章、文
      宣廣告、舉辦說明會、通訊聯繫、文書作業等相關費用)外,應使
      用於領隊及團員來臺參與研習之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審查方式:本會將參酌輔導單位初審意見,並視主辦單位研習課程、
    參訪活動規劃之周延性、與國內學校或文教團體之合作狀況及近五年
    配合推動本會僑教政策計畫之績效等綜合考量,於年度預算內核定辦
    理。

七、成效評估及經費撥付:
(一)主辦單位應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全銜為: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並於招生簡章、文宣資料及團員手冊上明列所籌辦之研習活動係
      依據本計畫辦理,相關資料並俟活動結束後彙送本會參考。
(二)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下列事項:
      檢送全團名冊及活動成果報告(如附表二)暨附件(課程規劃、活
      動辦理情形、活動照片、活動成果分享等資料)併同下列資料,經
      輔導單位核轉本會查核,以憑撥款:
    1.組團費:主辦單位填掣之「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
      單」(如附表三)正本及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2.領隊機票補助款:領隊填掣之本會抬頭領據正本及購票證明影本。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倘有結餘者,應按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
(四)主辦單位如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書及計畫書執行、執行成效不彰
      、經費有虛報、浮報或獲核定補助後取消辦理等情事,本會除得撤
      銷補助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辦理成果分享活動:由輔導單位邀請主辦單位分享來臺研習成果,以
    瞭解其辦理效益及對本計畫之相關建議。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