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益海外華裔青年來臺學習華語文及
臺灣多元文化管道,鼓勵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
、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組團來臺
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輔導單位:政府駐外館處、本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
三、主辦單位:
(一)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
,與本會、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經常保持聯繫,且組織健
全,近五年配合推動本會僑教政策計畫績優者優先。
(二)於主流學校任教具臺灣護照之現職臺裔教師,並提供在職證明佐證
(含教職員證或足資證明文件)者。
四、申請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內容:由主辦單位自行組團前來臺灣,與臺灣各級學校、教育
部核准立案之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政府立案民間文教團體合
辦或參加華語文、臺灣文化之研習、參訪或遊學交流活動。
(二)申請期間: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但為配合僑情需要,得
由本會專案同意。
(三)申請方式:由主辦單位於活動前檢送組團申請表(如附表一)及計
畫書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輔導單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
(四)辦理方式:
1.行程規劃:由主辦單位自行安排,並應規劃至本會進行一小時之交
流活動,且在臺期間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為研習華語文或文化課
程(如扯鈴、書法、紙藝、具文化教育研習功能之參訪活動等)。
2.活動期間:在臺期間需達十天以上。
3.人數及年齡:每團十五人至三十人(含領隊),團員年齡以三十歲
以下為原則,領隊年齡不限。
4.領隊及團員身分:
(1)由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組團者,領隊應具
華裔身分,每團團員於百分之二十以內之名額(未達整數不予計
入),得供友我之非華裔青年參加;但主辦單位最近三年內曾與
僑居地主流學校(學區)合作辦理華語文課程、華語文推廣或競
賽活動,並與該主流學校(學區)共同申請組團來臺研習,得檢
附相關文件,經輔導單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再視其績
效酌予放寛每團非華裔青年參加名額至百分之三十五以內(未達
整數不予計入)。
(2)為推動本會「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由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組團者,除臺裔教師組團之
領隊應具臺裔身分外,其團員之年齡及族裔均無限制。
(3)領隊及團員之華裔身分,不包括中國大陸人民、香港居民、澳門
居民或持有中國大陸所發護照者。
5.活動地點:全臺各地。
五、輔助原則:
(一)組團費:依本會核定補助員額(團員以最近三年內未獲補助參加相
關組團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計畫者為限),按實際來臺
參與研習活動人數覈實補助主辦單位,其中領隊及所有團員每位以
美金三百三十元(或歐元二百八十元/日幣三萬六千元/澳幣四百五
十元)核計補助額度。領隊以補助一人為限。
(二)領隊機票款:補助部分機票款,並以一人為限。
(三)每年預計辦理五百人次,每年每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團為限,最
高補助金額美金一萬元(或歐元八千八百元/ 日幣一百一十一萬九
千元/澳幣一萬三千八百元)。
(四)本會可應主辦單位請求,協洽國內大專院校等機構共同辦理。
(五)本會補助之組團費,主辦單位除必要之行政支出(如招生簡章、舉
辦說明會、通訊聯繫、文書作業等相關費用)外,應使用於領隊及
團員來臺參與研習之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審查方式:本會將參酌輔導單位初審意見,並視主辦單位研習課程、
參訪活動規劃之周延性、與國內學校或文教團體之合作狀況及近五年
配合推動本會僑教政策計畫之績效等綜合考量,於年度預算內核定辦
理。
七、成效評估及經費撥付:
(一)主辦單位應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全銜為: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並於招生簡章、文宣資料及團員手冊上明列所籌辦之研習活動係
依據本計畫辦理,相關資料並俟活動結束後彙送本會參考。
(二)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下列事項:
檢送全團名冊及活動成果報告(如附表二)暨附件(課程規劃、活動
辦理情形、活動照片、活動成果分享等資料)併同下列資料,經輔導
單位核轉本會查核,以憑撥款:
1.組團費:主辦單位填掣之「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
單」(如附表三)正本及受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
2.領隊機票補助款:領隊填掣之本會抬頭領據正本及購票證明影本。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倘有結餘者,應按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
(四)主辦單位如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書及計畫書執行、執行成效不彰
、經費有虛報、浮報或獲核定補助後取消辦理等情事,本會除得撤
銷補助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辦理成果分享活動:由輔導單位邀請主辦單位分享來臺研習成果,以
瞭解其辦理效益及對本計畫之相關建議。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