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
院學士學位,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外字第一一一
○○二四一一○號函核定之「112至115年度社會發展中長程個案計畫
—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來臺就讀學士學位之僑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
2.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3.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
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4. 曾被撤銷本獎學金。
5.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所設置之學雜費補助、減
免或獎助學金;但不包括由就讀學校所提供受獎生之學雜費補助、
減免或獎助學金。
三、獎學金金額:
(一)頂尖僑生獎學金:每學年計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元,四年共計
一百零四萬元。
(二)傑出僑生獎學金:每學年計十萬元,四年共計四十萬元。
四、獎學金受獎期限:
(一)獎學金最長受獎期限為四年。
(二)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因故休學者,廢止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其於休學學年已領
取之獎學金,分別依其休學前之在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
全部繳回;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
以上者,無須繳回。
(四)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
獎資格,不得保留。
(五)受獎生經擬轉出及轉入學校核准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生
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年月,函知受獎生及其轉入學校。
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生轉入年月,函復受獎生及其轉出學校。
轉出及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本會、相關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單位
。
五、申請人應依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單位所指定期限內繳交下
列文件,申請表件應齊全,所提供之申請表件均不予退還: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
加附中文譯本。影本及譯本並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經本會海外文教
服務中心或本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核驗。
(四)校長、教師或導師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封後親簽。
(五)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公告之簡章及遴選規定所訂之文件。
申請人應向僑居地之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單位擇一申請,重複申請
者,均不予受理。
六、本會提供獎學金配額,一百十二學年度本會依年度預算規模,於一百
十一年十一月底前將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及簡章範本函知受理申請之駐
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一百十三學年度至一百十五學年度,本
會依年度預算規模及前學年度執行成果,分別於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
四年之九月底前辦理前述事項。
七、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與本會指定單位及其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由本會委託我國駐外館處或指定單位依本要點訂定申請簡章及遴選
規定,與當地政府、學校、文教機構、保薦單位合作受理本獎學金
申請及遴選作業或自行辦理,並應於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四年之每
年十一月底前公告辦理本獎學金之中文簡章(包括甄選條件、名額
、方式及時程等資訊)。
(二)我國駐外館處或指定單位於前款簡章及遴選規定公告後,應備文檢
附中文簡章及其電子檔資料各一份,送本會彙整編冊。
(三)原則上以於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四年之每年十二月為受理報名期間
。但實際受理申請期間依僑居地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單位公告簡章
為主。
八、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遴選受獎生原則如下︰
(一)應考量獎學金申請人能配合國家建設,為其本國及我國所用之人才
,以促進產業、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發展。
(二)頂尖獎學金申請人之在校學業總平均成績以八十八分為低標,在全
班百分之五內,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傑出獎學金申請
人之在校學業總平均成績以八十五分為低標,在全班百分之十內,
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獎學金申請人僑居地成績計算方
式不同時,由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據此換算。
(三)於審核時,應採取面試或視訊方式辦理口試,以瞭解獎學金申請人
本人狀況、應對進退禮貌及品性道德。
(四)應優先甄選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獲得中級以上測驗證書
之獎學金申請人。
九、審核通知規定如下:
(一)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經書面審查與口試後,遴選正
、備取受獎候選人,於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五年之每年一月底前,
將審核結果送本會核定。
(二)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應於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五年
之每年二月底前,將本會核定受獎公函轉致受獎生,並於一百十二
年至一百十五年之每年六月底前報送受獎生之就讀學校。
(三)未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受獎生資格。正取受獎生應於簡章公告指定
期限內提具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影本送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或本
會指定單位,逾期未交件者,視為放棄受獎資格,並由受理申請之
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自備取受獎候選人中依序辦理遞補作業,
遞補結果送本會備查。
十、獎學金初領作業及續領資格、申請審核作業如下:
(一)受獎生第一學年初領者,應於第一學年註冊日起二週內,向學校繳
交本會核定受獎公函等受獎影本證明文件。
(二)續領資格
1. 符合前點之受獎生在學期間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學年學業總平
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如於在
學期間成為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
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2. 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前目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前
目基準者,得再申請。
(三)第二學年以後,受獎生應檢具符合前款規定之成績單向就讀學校申
請續領;學校應辦理受獎生續領受獎資格審核,填送續領審核結果
送本會備查後通知受獎生,並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獎學金請款作業
。
十一、經費請款及結報
(一)學校應辦理前點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文件初核,經審查符合規定
後,於各該學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送受獎生名冊報本會備查並請撥獎
學金,由本會將該學年獎學金一次撥付學校。
(二)學校應於各該學年十二月十日前檢送收據或領據,及檢附受獎生領
據或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生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報本會結
報。
(三)如有受獎生經廢止或撤銷受獎資格時,相關結餘款併同繳回。
十二、受獎生經查申請文件有偽造、不實情事或退學者,由本會撤銷其資
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