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僑務委員會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
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