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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 1月18日僑證服字第10030015631號公告

主旨:修正本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公告
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如附件。
二、人民申請案件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
    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其延長後之處理
    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但僑居國核發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權及長
    期居留資格制度不明,查證困難,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三、人民申請案件如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
    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