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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充實僑教教材內容,鼓勵海外華語文
    工作者及文教團體編寫華語文教材、製作教具及視聽教材,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補助教材類別如下:
(一)華語文教科書
(二)華語文補充教材
(三)華語文教具
(四)華語文視聽教材(含錄音帶、錄影帶、電腦輔助教學軟體等)。
    以上教材均以未出版或至申請截止日止出版未滿一年,且未曾接受或
    同時申請其他公私立機構獎(補)助之成品為限。


三、申請補助教材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教導、習寫注音符號或正體字者。
(二)能幫助學習華語文,並提升中文能力者。
(三)能傳播中華文化、藝術及學術思想者。


四、補助對象:
(一)旅居海外,從事華語文教育工作者。
(二)海外非營利性華語文學校或文教團體。


五、申請期限: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於上述時間
    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補助之個人或團體,一律就近向政府駐外館處或當地華僑文教
      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未經上述單位核轉本會者,概不受理。
(二)申請補助之個人,須備妥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
      1.個人申請專用之經費申請表(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2.編輯人員資料表(如個人附件一;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3.編輯簡介(如個人附件二;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4.成本分析表(如個人附件三;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5.切結書(如個人附件四;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6.申請補助之教材成品(以影本或拷貝申請,切勿繳交原稿)
      7.護照影本
      8.授權同意書(申請補助之成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之內容,須繳
        交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正本經駐外
        單位或文教中心核驗無誤後,退還原申請人)
(三)申請補助之團體,須備妥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
      1.團體申請專用之經費申請表(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2.團體簡介(如團體附件一;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3.編輯人員資料表(如團體附件二;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4.編輯簡介(如團體附件三;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5.成本分析表(如團體附件四;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6.切結書(如團體附件五;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7.申請補助之教材成品(以影本或拷貝申請,切勿繳交原稿)
      8.負責人護照影本
      9.授權同意書(申請補助之成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之內容,須繳
        交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正本經駐外
        單位或文教中心核驗無誤後,退還原申請人)
(四)申請補助之個人或團體如同意本會將獲補助教材公布於網路,請填
      寫「申請個人(團體)授權網路公布同意書」。(如個人附件五、
      團體附件六)


七、審核程序:
(一)由政府駐外館處或當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辦理初審,合格後轉送本
      會。
(二)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就教材內容、編輯作業及適
      用性等條件審核。
(三)審核結果於申請截止日之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布,並個別通知申
      請人。
(四)審核通過者,本會另寄發領款單據及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經費收支
      明細表,申請人應詳列支出用途,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
      會俟領款單據及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經費收支明細表回收核定無誤
      後,將核定之補助金額由政府駐外館處或當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轉
      交申請人。
(五)申請補助所附之所有教材成品及申請文件,概不退還。


八、補助金額以美金為計算單位,由本會依據本會僑教發展計畫、專家學
    者意見及所評估該教材編製總經費核定之。


九、申請補助所附之申請文件應一律使用正體字。
    申請補助之所有教材內容以我國傳統漢字(正體字)編印為準,但得
    適度加註對照之簡化字;標音部分以注音符號為主,必要時得加註漢
    語拼音或通用拼音。


十、申請補助成品之著作權歸屬申請人;其內容(含文字、插畫、影音等
    )如有錯誤或涉及著作權糾紛時,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十一、申請補助之教材如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經查證屬實者
      ,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本會並得撤銷補助或追繳已發之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