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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日韓地區僑校教師進修教育學分計畫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計畫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日韓地區現職僑校教師就近修習
    僑居地大學開設之教育學分課程,俾取得僑居地政府認可之教師資格
    ,以提升教學專業,進而達到僑校永續經營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
    本會。

三、受理單位:
    日韓地區僑校所在之各駐外館處(以下簡稱駐外單位)。

四、實施期間: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五、補助對象:
    本會備查之日韓地區全日制僑校現職教師(限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到僑校任職),具備中華民國護照,並以正體字教授課程,於本
    計畫實施期間修習完成僑居地大學開設之教育學分課程者。

六、申請期限及應備資料:
    (一)申請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以「僑務委員會補助日韓地區僑校教師進修教育學
          分費申請表」(如附表一)之遞件日期為憑)。
    (二)應備資料:
          1.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2.「僑務委員會補助日韓地區僑校教師進修教育學分費申請表
             」。
          3.任職僑校開立之在職證明及推薦表(如附表二)。

七、補助範圍及額度:
    本計畫補助範圍為日、韓大學開設並經當地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
    學分(含函授或通信教育學分)課程之學分費,按實際費用總額核給
    補助款,最高額度每人以美金五千元為上限(韓國地區撥款幣別為美
    金,日本地區撥款幣別為日幣),且不得超過實際總支出費用。
    前項教育學分費及補助款之核算,均以結業證書日期當日匯率換算。   

八、補助名額及順序:補助名額以五十名為原則,並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超過人數部分,本會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另專案辦理。

九、補助款請領程序:
    受補助教師應填具「僑務委員會補助日韓地區僑校教師進修教育學分
    費補助款請領表」(如附表三),並檢附下列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以請領表之遞件日期為憑)送經當地駐外單
    位核轉本會審核補助款額度。
    (一)現任職僑校開立之在職證明。
    (二)於本計畫實施期限內(以結業證書所載日期為憑)修畢之教育
          學分課程結業證明影本。
    (三)修習教育學分課程為當地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修習教育學分課程之學分費繳費證明影本。

十、補助經費撥款及核銷:受補助教師應依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之經費核
    銷規定,檢具相關單據,送經當地駐外單位核轉本會核銷:
    (一)部分補助者:本會抬頭領據正本(如附表四)。
    (二)全額補助者:「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會計報告」(如附表五)及
          修習教育學分課程繳費證明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