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為民服務及
施政品質,落實組織及員額合理化、節約經費支出,並據以考評各單
位施政績效及個人工作績效,特訂定「僑務委員會團體績效評核作業
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團體指會內各單位及海外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等各受
考評單位。
前項受考評單位,區分為會內單位及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分別評比
分等:
(一)會內各單位:秘書室(不含參事室、正副首長辦公室秘書及國會組
人員)、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第四處、僑生輔導室、華僑證
照服務室、華僑通訊社、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二)海外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績效評核指本會各受考評單位依據組織、功能、職掌
及業務推展之需求,提出年度內績效目標之評核。
四、團體績效目標之設定方式如下:
(一)會內各單位設定之單位績效目標及績效評核指標應以 11 月底前能
獲致成效者為優先考量,且應就本會施政總目標或年度重要業務設
定單位績效目標及績效評核指標,並選擇使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
政績效評估要點之績效評估工具或其他績效管理工具,以利考評。
(二)為強化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功能,提升工作品質,擴大服務僑社
,本會應依「僑務委員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年度績效考評作業
要點」辦理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之績效評比,不另設定績效目標
及評核指標。
五、團體績效目標評核作業:
(一)會內各單位績效目標之評核項目及配分:
1.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配分 30 分):
(1)「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係指:
(目標執行時之挑戰性及複雜度較以往提高,有具體佐證者。
(目標量較以往提高或質有所改進,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者
。
(目標具創新性或複雜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有明
確佐證者。
(目標涉及較多機關須加強溝通協調,或不可控制影響因素較
多須加以克服者。
(2)會內各單位於每年 5 月底前辦理績效目標設定時,應就該項
目之「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依「績效管理評核項目
及評分標準表」(附表 1)所訂級距覈實初評,將初評結果登
錄於「績效管理總表」(附表 2)。
(3)人事室彙整初評結果後提交本會績效評核小組,就各受考評單
位所提績效目標及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初評分數是否妥
適進行複評,簽陳委員長核定後函知各單位。
2.目標達成度(配分 40 分):
(1)會內各單位應就所訂績效目標設定 1 至 2 項評核指標,其
中業務單位之評核指標應包含預算執行率。
(2)年終各受考評單位應就其「目標達成度」,依「績效管理評核
項目及評分標準表」所訂級距覈實自評,並將自評結果登錄於
「績效管理總表」,於每年 12 月 3 日前送人事室。
(3)人事室彙整各受考評單位初評結果後,於每年 12 月 12 日前
提交績效評估小組完成複評。
3.目標修正度(配分 5 分):
會內各單位於年度進行中修正績效目標項目或績效評核指標時,
應於事實發生時(1 個月內)即簽奉委員長核定,並會知秘書室
及人事室。除年度進行中因政策因素,不予減分外,餘由人事室
於年終時提交績效評核小組,依「績效管理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表」,辦理相關評分事宜。
4.綜合考評(配分 25 分):由委員長考評。
(二)海外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績效評核項目及配分:
1.年度績效考評結果(配分 75 分):依本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
中心年度績效考評作業要點」辦理。
2.綜合考評(配分 25 分):由委員長考評。
(三)年終評核作業程序及時間:
1.秘書室研考科應於每年 11 月 20 日前將年度施政計畫各項列管
計畫之考核資料送相關受考評單位參考。
2.各受考評單位於每年 11 月起就所設定績效目標之「目標達成度
」及「目標修正度」逐項檢討辦理自評,填具「績效管理總表」
(附表 2)於每年 12 月 3 日前送人事室,並由人事室將初評
結果登錄「績效管理初評分數一覽表」(附表 3)。
3.會計室應於每年 12 月 3 日前將各業務單位「預算執行率」成
績送秘書室及人事室。
4.秘書室研考科應於每年 12 月 5 日前將海外各華僑文教服務中
心績效考評結果送人事室。
5.人事室於每年 12 月 12 日前將各受考評單位初評結果提送本會
績效評核小組完成複評,複評結果由人事室簽陳委員長綜合考評
評分,並核定複評成績後,確定評核各單位績效總成績,完成評
比分等。
六、團體績效評核等第,分為 A、B、C 共 3 個評核等第:
(一)會內各受考評單位:
1.A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前 6 名者(或佔會內各受考評單位前
50 %之比例)。
2.B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 7 至 9 名者(或佔會內各受考評單
位前 50 %至 75 %之比例)。
3.C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 10 名以後者(或佔會內各受考評單位
後 25 %之比例)。
(二)海外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1.A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前 7 名者(或佔海外各華僑文教服務中
心前 50 %之比例)。
2.B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 8 至 11 名者(或佔海外各華僑文教
服務中心前 50 %至 75 %之比例)。
3.C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 12 名以後者(或佔海外各華僑文教服
務中心後 25 %之比例)。
七、績效評核結果:
單位績效考評結果,在全會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不超過 75 %之原則下
,提供委員長作為核定各單位甲等人數比例之參據:
(一)會內各受考評單位:
1.成績列為 A 級者,該單位年終考績得考列甲等人數為 60 %之
比例視單位人數多寡加 1 至 9 人(約 80 %之比例)。
2.成績列為 B 級者,該單位年終考績得考列甲等人數為 60 %之
比例視單位人數多寡加 1 至 5 人(約 70 %之比例)。
3.成績列為 C 級者,該單位年終考績得考列甲等人數為 60 %之
比例視單位人數多寡加 1 至 3 人(約 65 %之比例為限)。
(二)海外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海外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分 3 級等第評定團體績效考評結果,提
供委員長擇優核定駐外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參據。
(三)派駐於未設有文教中心地區之駐外人員考列甲等之比例,由委員長
參據「駐外人員評擬小組」及考績委員會建議,整體核定本會年度
考績甲等比例時納入考量。
八、本會以副委員長、主任秘書、核稿參事(或秘書室核稿專門委員等 1
人)等 5 人組成績效評核小組,並由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 1 人為
召集人。會計主任及人事主任為列席人員。必要時,得請各受考評單
位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九、本作業規定經委員長核定,於分行各單位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