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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僑(華)校華語文教師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海外華語文教師之專業能力、鼓
    勵海外華語文教師參與本會主辦之研習會或函授學校課程終身學習,
    並使僑(華)校聘請師資時能有專業認證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檢定實施對象為符合資格之海外僑(華)校華語文教師。


三、海外僑(華)校華語文教師檢定由本會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機關(構
    )或團體研發檢定工具、辦理試務及相關行政事務。


四、本檢定由本會每年於海外辦理一次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考試時
    間、次數及地區。


五、本檢定採分級認證制,共分為基礎級、進階級、高級、優級共四級,
    採階梯式晉級。取得基礎級證書需通過學科(筆試)及術科(教學演
    示錄影)評核,之後再依據學科考試成績、累積之教學年資、教學時
    數、進修研習時數等逐級申請換發晉級證書。相關規定、考試辦法,
    將公布於本會網站並載明於考試簡章。


六、同時具下列資格者得報名參加本檢定考試:
(一) 教學年資一年以上:於各國(地區)政府認可之各級學校或本會立
       案、備查之僑(華)校從事華語文教學,教學年資於報名截止日前
       滿一年,並取得學校開立之任教服務證明。
(二)取得高中(含以上) 學歷:各國(地區)政府認可之公私立高中(
      含以上)畢業者(未達高中學歷者,須有前款三年以上教學年資)
      。


七、學科(筆試)分為「中文應用能力」及「華語文教學專業」(含華語
    文教學、漢語語言學、華人社會與文化)二科,應試科目如有變更,
    本會將於考試前六個月公告之;學科(筆試)通過後得參加第二階段
    術科(教學演示)評核。


八、基礎級檢定筆試免試條款:具第六點僑(華)校之教學年資達三年以
    上者(未達高中學歷者,須達五年以上教學年資)得於報名時申請免
    參加學科(筆試)檢定,逕行參加術科(教學演示)評核,不受前點
    之限制。
    前項規定,限於所報考之該國(地區)辦理本檢定之首屆當年及次一
    年度期間提出申請,且經核准者,不得以跨國(地區)報名方式再度
    提出申請。


九、如發現應試者有冒名頂替、偽造文書或其他不實情事者,撤銷應試資
    格,已發給證書者則撤銷證書。


十、取得檢定證書之僑(華)校教師,僅證明具備華語文教學能力,本會
    無協助就業或分發之義務。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