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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1: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計畫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一、查核依據:
(一)民法第三十二條(法人業務監督):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
      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
      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民法第三十三條(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
      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
      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
     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僑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
   督要點」第二十一點:本會得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派員檢查財團
   法人之業務。檢查項目如下:
      1.設立許可事項。
      2.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3.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4.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5.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6.公益及營運績效。
      7.其他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
      財團法人應依本會檢查意見,於限期內陳報處理情形或改善方案,屆
      期未辦理者,本會得依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
(四)「僑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二點:財團法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會得
      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1.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2.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
      3.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4.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
      5.隱匿財產或妨礙本會查核。
      6.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7.辦理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8.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會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查者,本會得依民
      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令或章程,
      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會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查核目的:
(一)確認一般例行性查核事項包括業務執行情形、董事會與人事業務運
      作、創立基金保存維護情形、財務運作狀況、資金運用及投資情形
      等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二)瞭解基金會因應環境之變遷所採取之各項應變措施,包括組織變革
      、章程修訂、財源增闢及未來業務推動規劃等。
(三)藉由查核之執行,落實監督管理機制,以健全基金會行政運作,並
      強化其業務功能,協助政府推展海外僑教工作。
 
 
三、查核單位:
    本會。
 
 
四、受檢單位: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五、查核方式:
    查核方式採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辦理書面審查,第二階段辦理實地
    查核。
 
 
六、查核編組及分工:
    由本會成立查核小組,並由相關業務單位指派專人擔任小組成員,分
    配查核事項如下:
(一)行政業務檢查: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僑教相關業務單位負責。
(二)人事業務檢查:由人事室負責。
(三)財務及會計業務檢查:由主計室負責。
(四)政風室會同監辦各項檢查事項。
 
 
七、查核時程:
    每二年至少辦理乙次,原則於十一月間辦理(如應業務實際需要,得
    視情況彈性調整)。
 
 
八、查核事項:
(一)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是否依規定懸掛(法院規定)。
(二)業務執行現況是否符合設立宗旨、許可事項及捐助章程內容。
(三)董事會運作情形(包括:開會次數、董監事出席狀況、會議決議執
      行情形等)。
(四)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五)創立基金保持維護及投資情形。
(六)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七)人事制度相關規章及業務狀況。
(八)會計及稽核制度之建立及辦理情形。
(九)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十)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預(決)算書是否依限報會。
(十一)因應環境變遷規劃未來發展方向及修訂相關章程。
(十二)其他應列為查核之重大事項(如:財務危機、人事糾紛 等,視實
        際情況查核有關事項)。
 
 
九、查核作業及程序:
(一)受檢單位應備妥相關查核書面資料(詳如附件一),依規定期限陳
      報本會進行書面審查。
(二)本會於查核前一週得以電話、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受檢單位查核日
      期,查核當日受檢單位應於會所備妥上開查核資料並派業務相關主
      管人員於現場備詢。
(三)查核小組成員依查核分工項目,於現場進行各項業務檢查,並填寫
      「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現場紀錄表」
      (如附件二)。
 
 
十、查核後處理: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應於實地查核完成後,將查核意見彙整簽奉核定後
  函知受檢單位,於限期內陳報處理情形或改善方案,屆期未辦理者,
    本會得依僑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