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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修正「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僑務委員會
發文機關: 僑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2.26
發文字號: 僑生聯字第1030500152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