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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史料徵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僑綜專字第10607007801號 令
法規體系: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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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充實僑務史料之典藏,以期蒐集國內
    及海外地區有關華僑史料、文物、文獻及華僑對祖國之貢獻事蹟等資料
    ,俾供陳列展示,並提供從事有關華僑學術研究者之參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徵集華僑史料之範圍,分三大類,其內容分類如下:
(一)文獻類:與華僑有關之法令、規章、文電、函件、撰述、工作報告
      、專著、實錄、公報、書報、雜誌、刊物、教材、錄音帶、錄影帶
      及光碟片等屬之。
(二)圖片類:華僑之社區與家庭、政治、經濟活動及社會與文化生活事
      蹟之個人攝影、團體攝影或有關之圖表等屬之。
(三)實物及藝術品類:海外僑胞日常生活有關,並有特殊價值之紀念物
      品、木刻、捏製、繪畫及刺繡等之模型、攝影或原件等屬之。


三、徵集手續如下:
(一)徵集華僑史料,分接受贈送、暫借影印或拍攝方式辦理之。
(二)贈送本會華僑史料者,應於可能範圍內說明史料之由來,並請敘明
      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以為連絡需
      用。
(三)將華僑史料暫借本會影印或拍攝者,本會應俟影印或拍攝完竣後立
      即返還借用物。
(四)所提供之華僑史料數量龐大郵寄不便或與本會已徵集部分有重複之
      虞者,應先將目錄寄送本會,由本會審閱後通知提供者寄送。
(五)郵寄華僑史料,所需郵費由本會負擔。


四、徵集方法如下:
(一)本會華僑通訊社應將本徵集要點發布新聞並在宏觀報系刊載。
(二)在本會及各地華僑文教服務(活動)中心網站公告本徵集要點。
(三)請我國各地使領館、處及華僑文教服務(活動)中心,將本徵集要
      點登載國外各華文報刊,以廣週知。
(四)洽請國內各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圖書館、學校、博物館及歷史
      陳列館等,將其所庋藏之有關華僑史料,暫借影印或拍攝。
(五)由我國各地使領館、處及本會駐外人員代為徵集華僑史料彙送本會
      。


五、凡贈送本會華僑史料或代為徵集華僑史料者,本會將致申謝函或頒感
    謝狀,或給予專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