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會委託駐外使領館、代表處及辦事處辦理僑居國外國民護照加簽
僑居身分事項,並自104 年12 月25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0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於104年12月23日經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9631 號
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該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申請護照加簽僑
居身分者,在國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後,向外交部辦理;在國外,由
主管機關委託駐外館處逕予認定辦理,或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後辦理。
」 。
二、本會爰依前揭規定,自104年12月25日起委託駐外使領館、代表處及辦
事處辦理僑居國外國民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項。
三、本會原92年3月6日僑證移字第09230087141號公告自104年12月25日起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