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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文教中心暨其駐外人員財產及物品管理程序說明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壹、財產
一、法規依據: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
    業要點、財物標準分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
二、財產係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分類編號第 1類)、房屋建築及設備(
    分類編號第 2類)暨金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
    上之機械及設備(分類編號第 3類)、交通及運輸設備(分類編號第
     4類)、及什項設備(分類編號第 5類)。
三、自九十年度起海外國有財產資料已改由外交部統一彙整登錄列管(依
    國有財產法第14條規定),嗣後海外財產之增減異動及處置,原則上
    請各駐外單位(人員)填具「財產增減表」後逕向各地使領館(或代
    表處及辦事處)轉外交部辦理,並於彙報單據時副知僑務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四、本會海外文教中心暨其駐外人員所有財產均應編號、黏貼財產標籤並
    列「財產清冊」控管。至詳細分類號可至主計處網頁檢索,網址為:
    http://www.dgbas.gov.tw/之政府會計項下財物標準分類。
五、編號方式建議可採「分類號┼購買年月┼流水號」方式編列,例如:
    九十一年五月購入公務車輛一台編號為 4010701-02-910501,其中40
    10701-02為財產分類號,9105為購買年月,01為流水號。
六、新增財產(含購置、移撥、受贈等)時應編號及黏貼財產標籤,詳填
    「財產增減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留底存查並自行登錄於「財產清
    冊」內,一份併同經費結報單據報會登錄列管,二份經各地使領館(
    或代表處及辦事處) 轉報外交部。
七、財產減損時應填寫「財產增減表」一式四份,註明報廢理由為不堪使
    用或損壞等(惟不得以「超過使用年限」為報廢理由)。其中一份留
    底存查並自行登入於「財產清冊」內,一份報會登錄備查,二份經各
    地使領館(或代表處及辦事處) 轉報外交部。
八、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盤點一
    次,並應作成盤查紀錄。


貳、非消耗品
一、法規依據:財物標準分類、物品管理手冊。
二、非消耗品(分類編號第 6類)指質料較固,不易損耗,使用年限未達
    二年或金額未達新台幣一萬元之公用物品,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
    陳設用具等。
三、本會海外文教中心暨其駐外人員所有非消耗品均應依序編號,詳細分
    類號可至主計處網頁檢索,網址為:http://www.dgbas.gov.tw/之政
    府會計項下財物標準分類。
四、非消耗品編號採「6+財產編號 +流水序號」方式編列,例如編號6-31
    40307-01-001,【6】表示非消耗品 ,【3140307-01】表示顯示器之
    財產編號,【001】表示流水號。
五、物品請購應於填寫「物品請購單」陳奉核可後辦理。新增非消耗品(
    含購置、移撥、受贈等)須填列「非消耗品增加單(海外)」一式一
    份,併同經費結報單據報本會為非消耗品增加之登記,並應自行於「
    非消耗品清冊(海外)」登錄管理,且確實黏貼非消耗品編號標籤於
    新購物品上。
六、非消耗品已逾使用期限,失去原有效用,不能整修再用,或未滿使用
    期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壞不能修復利用必須報廢時,應填寫「非消
    耗品報廢單(海外)」一式一份報本會核准後(後項情形需填具特殊
    情形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始得自非消耗品清冊除帳。
七、物品管理單位對於所保管或使用之非消耗品應隨時檢查並製作「非消
    耗品清冊(海外)」登錄管理。每年至少實施盤點一次及作成「非消
    耗品盤點紀錄(海外)」連同盤存情形,陳報本會核閱。


參、消耗用品
一、法規依據:財物標準分類、物品管理手冊。
二、消耗用品(分類編號第 7類)則係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
    值,金額未達新台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公用物品,如事
    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三、消耗用品編號檢索網址:http://www.dgbas.gov.tw/之政府會計項下
    財物標準分類。
四、物品請購應於填寫「物品請購單」陳奉核可後辦理,消耗性物品一經
    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五、物品管理人員,對於保管之消耗用品應隨時檢查並定期盤存,並編製
    「盤查紀錄」,以備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