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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表揚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本會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激勵
    士氣,提昇行政效能,特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實施要
    點。

二、本實施要點以本會編制內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且於行政機關任職滿三年(以每年十二月底為
    計算標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均考列甲等,其中最近一年年
    終考績(成)分數須達八十六分以上,並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
    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
    :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
      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九)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者。
(十)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每次表揚人員以一人為限
    ,並以五年內未曾依激勵辦法或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獲選為
    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參加選拔之人選,由各該單位依下列規定本於客觀、公正及寧缺勿濫
    原則推薦,並填具「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推薦表」送人事室彙提本會
    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審議小組審議:
(一)會內人員:除副委員長、主任秘書、參事及單位主管由委員長就其
      中推薦一人外,其餘人員由各單位就所屬編制內人員推薦一人。
(二)駐外人員:由副委員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處、僑民處、僑教處
      、僑商處及僑生處各推薦一人。

五、本會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審議小組由副委員長、主任秘書、參事及各
    單位主管組成,並由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擔任審議小組會議主席。
    審議小組開會時,得請推薦單位之主管或指派人員介紹被推薦人。
    委員如因公不克出席審議小組會議,得於會前至人事室領取第一輪選
    票,並當場完成圈選後裝入信封彌封,交人事室於投票時,陳請主席
    拆封併入投票作業。
    本會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由委員就候選人名單以一人六票足額票選,
    第一輪投票時至少二票須票選駐外人員,如候選名單中駐外人員僅有
    一人,則至少一票須票選駐外人員。
    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投票委員人數半數(以下簡稱得票過半數)者未達
    六人,則扣除得票過半數及得票數最低者後,由出席委員就其餘候選
    人進行次輪投票,其中每輪得票過半數者均予保留,直至累計達到六
    人,第六人如有同票情形時,由出席委員就同票人員以一人一票方式
    再次進行投票,就得票高低定其序位。
    候選人名單中駐外人員有二人以上,依前項投票累計得票過半數人員
    中,駐外人員人數如未達二人,於每輪票選結果須扣除得票數最低者
    時,仍應保留駐外人員一人至二人為候選人,不予扣除。
    第五項累計之六人中,除候選人名單中駐外人員僅有一人之情形者外
    ,至少應含駐外人員二人,未達二人時,則應將最後一輪票選駐外人
    員中依序就得票數最高及次高者列入,並依列入人數依序扣除前項累
    計之六人中得票數最低及次低之會內人員後,由人事室造冊,陳請委
    員長排序並核定第一名人員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
    除獲選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外,委員長得自造冊之候選人中再擇定一
    人,由本會併同推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六、獲選本會模範公務人員,由本會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獎金新臺
    幣五萬元,另給予公假五日;其公假五日,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
    畢。
    前點第七項經委員長排序之第二名及第三名人員,具有激勵辦法第六
    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由委員長核定為本會傑出公務人員
    ,由本會公開表揚,均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獎勵。

七、同一年度獲選本會模範(傑出)公務人員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
    得分別接受表揚及獎勵。

八、辦理本會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選拔所需經費在年度預算相關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