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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確保研究
    品質,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委託研究,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三、委託研究計畫應以與僑務工作有關之海外僑情、僑民文教、僑民經濟
    等業務為主,且其研究成果可作為本會政策研擬之參考或業務改進之
    用者為限。

四、委託研究計畫業務由綜合規劃處(以下簡稱業務單位)主辦。

五、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係指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
    進行研究;專職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研究機構、團體所屬工作人員
    ,應透過其所屬團體或研究機關學校接受本會委託。

六、業務單位應參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
    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年度委託研究經費預算,並於編擬預算前,就
    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
    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研議,並報經委員長核定後
    執行。

七、委託學者專家研究計畫案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本會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
      並應先查詢科技部所建「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簡稱:GRB,網址
      http://www.grb.gov.tw )確無相同研究主題後簽奉委員長核可選定之
      。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於選定核可
      後,應於一星期內刊登於本會網頁。
(二)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計畫書之審查與選定,由業務單位主政並請
      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之選定應先參考科
      技部GRB資料。研究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之委託研究
      計畫最多為兩項。所謂同一期間,係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
      四個月以上。
(三)研究計畫主持人擬具委託研究計畫書(如附件一),經本會審查通
      過後,簽訂委託研究契約,並撥付第一期研究經費。研究計畫主題
      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研究計畫
      主持人應於簽約後三日內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並由業務單位刊
      登於本會網頁,有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四)研究計畫主持人登錄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應依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基本資料填表說明相關內容確實填寫。
(五)研究計畫主持人須自行向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註冊,並上網填寫資料
      ,業務單位須於上傳資料七日內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六)受委託研究人員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
      究,未經本會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七)研究計畫辦理問卷調查,應於進行調查一個月前將調查計畫書(含
      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送本會審查,
      經業務單位簽會主計室同意後,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八)研究計畫如確有需要編列國外考察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
      計畫書(如附件二),併研究計畫書送本會審查,經同意後辦理;
      返國後應研提出國報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九)研究計畫主持人應依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五份,由本會審查提送
      審查意見請研究計畫主持人參辦,並撥付第二期研究經費。研究計
      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十)研究期程屆滿時,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提送總結報告初稿五十本,經
      本會審核通過後,並撥付第三期研究經費。本會就該報告進行之審
      查或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時,研究計畫主持人應配合本會要求出席
      說明研究過程與報告內容。
(十一)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參照前款座談會會議紀錄或本會審查意見修訂
        總結報告初稿,於會議後一個月內提送修正本一百本、印製底稿
        及電子文書檔案光碟片(檔案格式如附件三),經本會審核通過
        後,撥付第四期研究經費。
(十二)委託研究契約於簽約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經費。委託對
        象應檢具經費支出報告表(如附件四)、收據或發票,送本會依
        行政程序辦理撥款。其經費之撥付,依研究計畫期程,原則如下
        :
      1.六個月以下者,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款額度為計畫經費之百分之
        三十,於契約簽訂後一次撥付;第二期款額度為計畫經費之百分
        之七十,於總結報告修正本審核通過後撥付。但研究計畫經費超
        過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者,應分三期撥付,各依計畫經費之百分
        之三十、五十及二十,分別於契約簽訂後、研究期程進行過半(
        或於契約中載明特定日期)及總結報告修正本審核通過後撥付。
      2.超過六個月者,分四期撥付;每期撥付額度為計畫經費之百分之
        二十五,分別於契約簽訂後、期中報告審查後、總結報告初稿審
        核後及總結報告修正本審核通過後撥付。
(十三)各研究期程,委託對象(含研究人員)如有違約情事,悉依契約
        規定辦理。
(十四)本會得隨時就研究計畫執行及管理情形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研
        究計畫主持人應配合提供所需資料或協助。
(十五)研究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及資料整理統計費。

八、本會人員自行研究案之作業程序,除依簽奉核定之研究計畫辦理外,
    準用本要點有關之規定辦理。

九、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要項: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
      持人如同時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二項者,其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
(六)研究進度。
(七)預期對本會施政之助益。
(八)相關參考資料。

十、期中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

十一、總結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請參考附
      件五及附件六):
(一)封面應書明「編碼」、「研究主題」、「僑務委員會委託研究」(
      初稿)或「僑務委員會編印」(修正本)、「印製年月」等文字,
      封面裡頁除上述文字外,應再加書「研究人員姓名」;報告初稿並
      請於「研究主題」下方註明「初稿」字樣。書脊應書明「編碼」、
      「研究主題」及「僑務委員會」等字樣。
(二)本文前應加列「提要」約六千字,簡略說明研究緣起,研究方法及
      過程、重要發現及主要建議意見,並加註關鍵詞(至多五個);各
      項建議意見應以表格或條列方式分項條述內容(含作法及理由),
      並明列其主、協辦機關。
(三)目次、圖次、表次。
(四)研究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字體應較本文為小。
(五)研究發現應專章撰寫。
(六)建議事項分「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兩類,採表格或條
      列方式逐條臚列敘述,並說明理由,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
      擬。各項建議均應列明主辦及協辦機關。
(七)研究調查問卷、本會專案會議審議意見、研究計畫主持人之修正說
      明、各項座談會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及法規等相關
      重要文件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八)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列為參考書目
      ,置於報告之末。
(九)研究報告撰寫得採直式或橫式,詳細規定請參見「總結報告印製樣
      本」(如附件五)及「本會委託研究總結報告印製格式說明」(如
      附件六)。

十二、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研究專案,其研究人員
      之更換,應由研究計畫主持人事先書面洽得本會同意。

十三、各委託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應於委託研究契約中
      明定悉歸本會所有。研究人員對外發表研究報告或引用相關資料,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部引用,應事先經本會書面同意。
(二)部分引用,應註明出處。

十四、業務單位對委託研究報告應摘錄重點陳送委員長核閱;其研究成果
      及建議應運用於本會政策之擬訂或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為中長期
      建議者,應納入本會施政計畫,建議如立即可行者,應即提供相關
      業務(處、室)運用。
      前項研究成果之處理情形,由業務單位定期追蹤。

十五、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業務單位應於委託研究
      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自行上網將委託研究報告全文登錄於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本會網頁。

十六、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業務單位應於委託研究
      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
      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研究報告(含紙本及
      光碟)存放於主計室二份、業務單位二份。

十七、本會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計畫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