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九十八年三月六日院授人考字第0980061171號函修正核定之「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第十
一點第一項規定。
二、目的:
(一)使本會員工參與機關施政計畫之訂定,凝聚施政共識,激發工作意
願,落實機關業務之執行。
(二)鼓勵員工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本會業務主動提出改進措
施,以提升本會行政效能。
(三)發揮全面品質管理精神,推動參與及建議制度,建立積極、創新之
組織文化。
三、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業務推動方法或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五)與工作環境及工作品質有關之事項。
(六)其他對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實施方式:
(一)參與部分:
1.舉辦業務會報:
本會由委員長召集各處室主管定期舉辦本會會務會報;各單位由
單位主管召集所屬人員定期舉辦各單位業務會報。會(業)務會
報中宣達政府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研討本會或該單位施政及業
務方針、計畫及理念,提出業務興革意見,報告主管業務辦理情
形,並將決議及委員長或單位主管指示事項列管辦理。
2.召開行政協調會議:
如需協調各單位業務與意見或遇有專案工作需各單位配合辦理時
,由主任秘書召集各單位舉行行政協調會議,以加強各單位間之
溝通、協調。
3.推動品管圈活動:
各單位得以成立品管圈之方式,每年選定有關業務項目為革新研
討主題,視實際需要舉行適當次數團隊活動,運用腦力激盪,檢
討現行業務作法,提出改革建言,研發創新性措施。各團隊活動
均須詳實記錄,並送人事室會請秘書室(研考科)備查。
4.推行目標管理:
(1)每年度由各單位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擬定單位年度施政目標
,送由秘書室(研考科)彙整訂定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2)每年度由單位依據施政總目標及年度重要業務設定單位績效目
標及績效評核指標,送由人事室彙整並於年終辦理單位績效評
核。
5.舉辦僑務工作倫理講座:
每月以辦理一次僑務工作倫理講座為原則,安排專家學者專題演
講,以增進本會員工專業知能,擴大視野,俾利業務之推展。
(二)建議部分:
1.提案時間:
人事室於每年一月間通函本會各單位及各駐外人員,轉知同仁提
供當年之建議提案(包括有關縮短等候時間、建立標準程序、簡
化流程、縮短急件處理期限、提升服務品質、加強電子化服務、
改善服務軟硬體設施、充實資料庫內容等之提升服務品質等事項
),並以於三月底前提送為原則,惟全年其他期間亦可提案。
2.確立各建議提案之主辦單位:
各建議提案由人事室於四月及年度中分別辦理定期與不定期彙整
,並造具「參與及建議提案一覽表」,經簽奉 委員長核定各建
議提案之單一主辦單位後,將該提案移請該主辦單位研處。
3.提案主辦單位評估及採行:
主辦單位於接獲建議提案後,應就提案內容辦理可行性意見評估
,並經簽奉核可後回復人事室。其中經主辦單位評估為可行或不
可行之提案作業方式如下:
(1)經評估可行者:
A、提案內容經主辦單位評估可行並簽奉核可者,由主辦單位研議
執行方案或措施,簽陳核定實施。
B、經簽奉核可行之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會知人事室,由人事室
據以回復原提案人。
(2)經評估不可行者:
A、提案內容經主辦單位研議評估不可行者,應於簽註評估意見並
簽奉核可。
B、經簽奉核可不可行之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會知人事室,由人
事室據以回復原提案人。
4.回復原提案人:
人事室於接獲主辦單位回復之評估意見後,即回復原提案人。
5.參與建議之評審:
人事室於每年二月間函請各單位就上年度各主辦單位採行確有具
體效益之建議案,填具本會「參與及建議制度提案及評審表」,
送人事室提請本會「建議案評審小組」評審。
五、本會設「建議案評審小組」,由督導提案內容業務之副委員長、主任
秘書、相關業務處室主管、會計主任、人事主任及研考科科長組成,
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審,必要時得召開會議討論以評審各單位或員工個
人提送之建議案,擇優薦送參加行政院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作業
之複審。
六、獎勵規定:
(一)經主辦單位評估可行之建議提案,一律發給提案人管理書籍一份,
並列入平時考核成績參考。
(二)建議提案採行具有績效,經本會「建議案評審小組」評審通過提報
參加行政院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之複審,並通過行政院複評者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
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