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緊急事件通報作業等有關事宜,
依據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第二六九二次會議及同年八月二日
第二六九三次會議院長指示,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保護僑民與僑生之生命財產安全,本會人員於獲悉國內外發生緊急
事件時,應立即運用各種傳訊工具,將訊息迅速通報,俾採取必要之
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三、本要點所稱緊急事件如下:
(一)對僑民或僑生造成生命財產危害或有威脅之虞之事件:
1、在國內遭遇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者。
2、在僑居地發生戰亂、天災、種族紛爭、重大意外災難或政經情勢
重大變化者。
(二)依行政院指示須配合辦理之緊急事件。
(三)與本會相關之負面媒體報導。
四、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緊急事件發生時,主管處室人員應即通報處室
主管,由處室主管視情況通報主任秘書,並依事件嚴重程度另陳報副
委員長或委員長;駐外人員獲知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緊急事件時
,應循本會行政或緊急聯絡機制通報,並應同時陳報駐外館處主管。
第三點第三款緊急事件發生時,主管處室及僑務通訊社應依據本會「
國際輿情暨國內重大輿情蒐報回應運作流程」辦理。
五、本會各處室應建立、登錄「緊急訊息通報群組」及發送緊急訊息負責
人名單,如名單有更動者,應隨時更新並通知本會綜合規劃處;另本
會資訊單位就前開事項應提供技術層面之協助。
遇緊急事件時,主管處室應視事件性質及嚴重程度,運用本會建置於
網路之「緊急訊息通報群組」對其處室內部、會內各群組或相關駐外
人員發送緊急簡訊,以迅速動員相關處(室)掌握情況及提供必要協
助。但對相關駐外人員發送緊急簡訊,應依第四點通報流程辦理。
六、本會駐外人員應運用僑胞、僑團、僑商組織、僑校及華文媒體建立相
互緊急通報聯絡系統。遇有緊急事件,駐外人員應全天候待命,提供
必要服務,並隨時將最新狀況彙陳駐外館處主管及本會。
七、本會緊急事件如應通報行政院時,由主任秘書(或其職務代理人)擔
任通報專責人員。
八、為提供非上班時間(平日夜間六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及假日時段
)緊急事件之通報,本會設置專線電話由輪值人員依「緊急事件通報
專線輪值注意事項」(如附件)辦理。
九、緊急事件經處置後,應作成危機處理案例,並提報本會年度風險管理
及危機處理作業檢討會議。
十、本會關於緊急事件之新聞發布由發言人統一處理,主管處室及僑務通
訊社擔任幕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