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海外僑教,精進僑(華)生技職
能力,鼓勵學校透過「務實致用,學用合一」之模式,培育專業僑青
技術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指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華)生
專班及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
(一)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華)生專班: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各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議通過,且符合「高級中等學
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所定辦理建教合作條件,可
提供足夠本建教專班僑(華)生住宿之宿舍,並設專人負責輔導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
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
(二)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經教育部審查通過,由高級中等學
校與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依「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及「技職校院
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成立之僑(華)生專班。
三、辦理原則:
(一)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華)生專班:
1.申請參加本專班招生學校,須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班,並備
查招生簡章,據以辦理該學年度招生作業。
2.申請就讀本專班之學生資格,為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相關規定,並具僑居地華校初中畢業或相當於華校初中之外文學校
畢業或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且學業成績在及格標準以上
,年滿十五足歲以上之僑(華)生,但就讀科系規定應年滿十六足
歲者,從其規定。
3.申請就讀之僑(華)生應在僑居地向我政府駐外機構或本會指定之
保薦單位提出申請,不得越區申請。海外招生宣導由承辦學校自行
負責辦理。必要時,本會得辦理聯合招生宣導。
4.本會於審查駐外機構所送各項表件後,轉送承辦學校審查入學資格
。符合僑(華)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學校應將錄取
名單函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5.承辦學校應辦理海外招生宣導、新僑(華)生接機、僑(華)生在
學及在廠輔導、語言溝通輔導等事項,並須善盡僑(華)生學習輔
導與生活照顧之責,輔導時間應含例假日。
6.承辦學校應積極與技專校院合作,使建教專班畢業僑(華)生可接
續升讀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
(二)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承辦學校辦理本專班,除經費補助
、核撥及核銷依本要點規定外,餘悉依「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
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及「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四、經費補助、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補助指學費、開辦經費、招生及輔導工作經費。開辦經費補助
項目得包括學生輔導費、教師鐘點費、出席費、水電費、教材費、
交通費、電話費、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及雜支費等。
(二)補助作業原則:
1.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視本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教育部並得本於
建教政策之需要,視本會補助金額及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再酌
予補助。
(2)開辦經費:經教育部核定通過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計
畫且開班者,始得申請。由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
補助。
(3)招生及輔導工作經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提供海
外招生宣導經費、海外試務工作、分發作業、新僑生講習及財
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本僑生專班就學貸款之保證手續
費及貸款利息等相關招生及輔導工作經費補助。
(4)對於通過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科別相關技能檢定之僑(華)生,
本會得給予獎勵,或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
2.技專校院:承辦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學校之開辦經費,由
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但學費、招生及輔導工作
經費,本會不予補助。
(三)申請方式:
1.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
甲.學生:
(甲)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建教僑(華)生專班學費
補助申請表」(附件一),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驗畢退
還),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乙)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
辦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乙.學校:
(甲)每學期依本要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乙)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丙)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建教僑(華)生專班
學費補助人數印領清冊」(附件二)及領據,報本會審查
僑(華)生身分後核撥經費;教育部補助部分,由本會併
案辦理審查,並檢具收據函請教育部撥款。
(2)開辦經費:承辦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之學校應檢附「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
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註冊僑
(華)生名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
本會申請。
(3)招生及輔導工作經費:承辦學校應於辦理相關業務前一個月,
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
生專班招生及輔導工作經費申請表」(附件四)及相關計畫(
含收支概算)送本會申請。
(4)僑(華)生參加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科別相關技能檢定獎勵:本
專班在學期間或畢業當年僑(華)生,檢具檢定合格證書或成
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核轉本會申請。
2.技專校院:承辦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之學校應檢附「僑務
委員會補助國內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費申請
表」(附件五)、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註冊僑(華)生名冊、收
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開辦經費補助
。
(四)經費核撥及核銷:
1.除學費補助外,所有承辦學校申請案件,應於辦理期程屆滿後二個
月內,檢附「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件
六)、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核銷。
但辦理期程結束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達二個月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2.各項申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
五、成效考核:
(一)本會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訂定訪視計畫,辦理承辦學校期中及
期末成果之書面審查或至現場實地訪視。訪視結果另函送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憑處。
(二)依訪視計畫評核,成效優良者,本會予以獎勵,並得同意其在原辦
科別下,於次年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
請核准開班;成效不佳,經本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蹤輔導
,仍未改善者,視情節輕重,本會得減免相關經費補助,或減少(
停止)後續學年度開班(辦)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