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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一百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生效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僑證服字第1003046911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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