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 0953041230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 0963032475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 0983019236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0、22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 09930132371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12、13、16、17、20、2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 101120000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1、20、25、2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 10212000191號令修
正發布第 11、15、16、20、2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10312000101號令
修正發布第1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10812000121號令
廢止;並自108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