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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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修正「僑務委員會鼓勵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經費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僑務委員會
發文機關:
僑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3.01
發文字號:
僑教學字第1060200488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鼓勵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經費補助要點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