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在學僑生,頒發
傑出僑生獎學金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特訂定本
要點。
二、在學僑生申請獎學金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傑出僑生獎學金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
十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八十分)以上。但碩、博士班研
究生不得申請。
(二)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其上一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並無受警告
以上之處分。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升讀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香港、
澳門學生,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者,亦得申請。
三、前點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單及相關文件,向
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各校應對前項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排定及造具符
合規定學生之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本會。
相關審查資料,應留校五年以供備查。
四、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訂定。遇有申請人數超過本會訂定之名額
時,於名額限度內,由本會依各校造送名冊之序次核給。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獎學金,由本會就各校函報核獎建議序次及學
生學業成績等進行評比,依當年度所定之傑出僑生獎學金名額核定受
獎學生後,再依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名額核定受獎學生。
五、獎學金核定名單由本會函各就讀學校公告,並由學校適時頒發。
六、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如經查其資料有偽造不實者,本會除公告註銷
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外,必要時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