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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海外面授班及同學會聯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僑教遠字第1060201022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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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為協助海外熱心僑教人士
    設立面授班或同學會推展函授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成立面授班:
 (一) 具有固定場所,能定期實施面授者。
 (二) 現有本校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三) 授課教師具有以正體字教學之能力者。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擔任面授班之負責人或授課教師:
 (一) 認同並支持中華民國政府及國策者。
 (二)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以中文教習相關課程經驗者。
 (三) 對推廣海外中文教育有興趣,並志願奉獻心力者。


四、海外同學會之成立應以加強同學聯繫合作,維護同學福祉權益為宗旨
    ,並有本校同學五十人以上為會員。


五、海外面授班、同學會成立後,得將其名稱、章程、負責人及授課教師
    學經歷資料、開設課程名稱及時數、學生 (會員) 名冊等交由當地駐
    外館處或僑務工作人員報送本校,俾利聯繫服務。


六、面授班學生之報名、選讀課程、結業等均依照本校一般規定辦理。


七、面授班、同學會辦理活動或組團回國考察、進修、投資創業,本校得
    予以必要之協助。


八、面授班、同學會推展教學或辦理活動成效優異者,我駐外館處或駐外
    僑務工作人員得函報本校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