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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推廣臺灣宏觀電視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僑訊視字第10613003761號 令
法規體系: 其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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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台灣宏觀電視」,提升文宣效
    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針對下列推廣事項予以補助:
(一)購置接收「台灣宏觀電視」之碟形天線設備。
(二)舉辦推廣「台灣宏觀電視」之活動。


三、補助對象及申請程序:
(一)購置收視設備:
      1.對象:有固定會所之友我海外僑團(含商會)、僑校、電視媒體
        、華裔集合住宅共同收視戶、在當地國具有影響力且友我之團體
        或個人等。但同一對象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2.申請程序:申請者應向駐外館處、本會華僑文教服務中或本會駐
        外人員提出,由其核轉本會審查,無駐外館處之地區,逕向本會
        申請。
(二)舉辦推廣活動:
      1.對象:國外電視媒體及社團。國外申請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會或駐外單位經常保持聯繫且當地僑胞反映良好。
     (2)組織健全並具實質活動績效。
      2.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者應將活動企劃書(格式如附件一)
        送交駐外館處、本會華僑文教服務中或本會駐外人員核轉本會審
        查,無駐外館處之地區,逕向本會申請。


四、補助評估事項:
(一)購置收視設備:收視效益。
(二)舉辦推廣活動
      1.活動之績效預估。
      2.活動經費概估。
      3.活動項目及參加人數。
    同一案件向本會及其他機關同時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五、補助之標準及金額,依據前點所列事項並視本會年度預算及駐外單位
    初核意見決定。


六、經費補助核銷程序:
(一)申請購置收視設備補助,受補助者應於受補助一個月內填寫「僑務
      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會計報告(收支清單)」(如附件二)附
      原始支出憑證,送本會核銷。
(二)申請舉辦推廣活動經費補助,受補助者應於活動後一個月內將活動
      成果表(如附件三),及下列表件送本會核銷:
      1.接受部分補助者:領據及全案收支明細表;美金一萬元以上之部
        分補助案件,應另檢附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影本併同核銷。
      2.接受全額補助者:「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會計報告(收
        支清單)」及原始支出憑證。


七、受補助者之活動如不符原報企劃書內容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除應繳
    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將停止受理該受補助者之申請二年。


八、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